文◎鄭正一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傷病給付與住院期間是否有手術或以何種身分就醫無關,也與醫療收據金額多寡無關,而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一、普通事故(勞保條例第35條)

  1.期間: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最多以6個月為限。

  傷病事故前勞保投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同前6個月,共為1年,住院未滿4日以上亦不得請領,但同一傷病多次住院者可以合併住院期間計算,門診及在家休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2.金額: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依被保險人遭受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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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災害(勞保條例第36條)

  1.期間: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仍得繼續申請,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最多發給2年(2年係指第1年及第2年各申請達365日)。治療期間包含住院及門診、復健期間均得請領,惟未經治療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2.金額: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依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第2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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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及表格

一、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以每滿15日為1期,於期末之翌日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不得超過請求權5年的期限(勞保施行細則第58條)。

二、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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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傷病診斷書(亦可用一般診斷書代替,職業傷病者另需載明門診治療期間及次數)(勞保施行細則第57條)。

四、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另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五、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或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等)。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發生事故,須檢送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本文出自《勞保實務教戰100%》)

文章連結:勞工朋友們必看!住院治療5天、出院後在家療養3天 可申請多少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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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實務教戰100%
作者:鄭正一
出版日期:2020/06六版
書號:2Q12-4
定價:630元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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