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案例】

  A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家用冰箱,並與B通路商簽訂長期的供貨契約,約定由B通路商按照其市場需求,向A公司提出供貨需求單,A公司則依照供貨需求單數量提供家用冰箱予B通路商,B通路商收受A公司的家用冰箱後,須於次月1日付款。雙方合作數年,都非常順利,但B通路商卻於今年初爆發財務危機,諸多店面關閉,資產遭到查封。但B通路商仍繼續向A公司提出供貨需求單,要求A公司提供家用冰箱,A公司擔心仍按照雙方約定提供家用冰箱,將無法順利收回貨款,A公司可否拒絕繼續給付家用冰箱?

【解析】

  依照《民法》第26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學理上所稱「不安抗辯」的法律依據。所謂「不安抗辯」,乃是法律賦予具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他方財產於訂約後明顯減少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拒絕給付,或者要求他方同時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以免將來無法獲得他方的給付的抗辯權。

  所以,在雙方應同時履行給付義務的情況下,雙方所應主張的是「同時履行抗辯」,而不是採用「不安抗辯」。另外,目前司法實務都認為必須是訂約後財產明顯減少的情況,才能夠主張「不安抗辯」,若是訂約時的財產本已不足以為對待給付,縱使應該先為給付的一方並不知悉,也沒有「不安抗辯」適用的餘地,此可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804號:「若訂約時,他方之財產已難為對待給付,雖訂約時一方不知其情事,亦不得援用該條之抗辯權」。

  在前述的案例中,A公司依照雙方長期供貨的契約約定中,屬於應根據供貨需求單先為給付的一方;但B通路商於訂約後,爆發財務危機,資產顯然減少,若A公司繼續先供貨給B通路商,有很高的概率無法回收貨款。此時,若認為A公司仍必須嚴守契約約定,無疑是令A公司捲入B通路商的財務危機漩渦之中。所以,這時A公司便可以依照《民法》第265條規定,向B通路商主張「不安抗辯」,在B通路商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前,拒絕繼續按照供貨需求單提供家用冰箱。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