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黃斐旻律師、鄭智仁律師

  基於《民法》上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一般民眾簽定契約書、合同書、協議書等不同名稱之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原則上均合法有效而受法律所保障。但實務上經常發生之問題在於當事人簽訂契約後,才發現履約重要條件未記載於契約上,或根本沒看懂契約的文字就簽約,甚至契約有違反法令或無效等問題,導致事後發生紛爭而產生訴訟時,因此敗訴而懊悔不已。

  關此,如果讀者能於簽約時多一個心眼,找「律師」協助草擬契約文字並擔任見證,或公證人公證、認證,即能更保障讀者法律上之權利,並在未來因履約紛爭而發生訟爭時,多一個法律專業人士幫讀者出庭作證,降低敗訴風險。茲就契約律師見證及公證人公證、認證之不同處說明如後。

一、律師見證

  所謂「律師見證」,即係指由律師在場見證雙方簽約之情形。依據《律師見證規則》第2條規定:「律師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執行見證。」因此律師為契約見證時,並非僅係在見證當下出席並見聞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是應審視該契約是否有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情形,確認其合法、有效後方能進行見證,換言之,請律師協助契約見證,律師應運用其法律上之專業知識,確認其所見證之契約合法、有效,並釐清當事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究竟為何,確保當事人之真意,且於嗣後發生法律糾紛時,當事人亦得委請見證律師出庭作證,證明當事人簽約時之真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舉例言之:當事人A因長期照顧生病好友B,因此好友B決定將所有之不動產便宜出售給當事人A,惟於好友B過世後,其他繼承人可能會出面質疑好友B當時病重而無法為意思表示云云;此時,倘若契約經律師見證,則律師能證明好友B當時確實基於其自由意志,自主決定與當事人A簽署買賣契約,而非無意思能力等情形,自得大幅降低當事人敗訴之風險,此亦為尋求律師見證之最大好處。

二、公證人公證契約

  「公證人進行契約公證」與「律師見證」最大之不同處在於「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律師見證固然得以確認當事人所簽契約之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且嗣後發生訟爭時,律師亦能出庭作證協助釐清當事人之真意;惟經過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特定類型之契約,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者,即能取得「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亦即當事人毋庸經過法院冗長之訴訟程序且須判決確定,即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房屋、銀行帳戶或為其他強制執行。此觀《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自明。由上開規定可知,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公證之契約,倘若為給付一定金錢、替代物、有價證券、特定之動產,或其他《公證法》第13條所規定之情形者,且有於契約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字樣,債權人即得依據公證後之契約,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毋庸透過法院冗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三、公證人之認證

  所謂「公證人認證」係指由當事人先提出應認證之文書(公文書及私文書均可),並在公證人面前親自簽名以此證明該文件簽名為真正,以及文件形式上的真正。公證人認證與前述二者最主要之不同處有二:第一,民眾通常去尋求公證人認證之目的在於,該文件係規劃於境外使用,而境外單位要求該文書需經過公證人認證始能辦理相關申請。第二,公證人認證並不具有「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亦即縱使文件經過公證人認證,民眾仍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方能對他方進行強制執行。

  準此,民眾於簽訂私文書時,應善用「律師見證」、「公證人公證」之長處,於標的金額較大之文件簽署時,委請律師到場見證當事人有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符合當事人之真意,以降低未來發生履約紛爭而衍生訴訟之敗訴風險;後者則係於當事人於簽署特定文件時,委請公證人公證,使該文件取得「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於未來他方不履行時,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避開繁瑣之訴訟程序。(本文作者黃斐旻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鄭智仁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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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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