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中國大陸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數據安全法》,該法是自大陸《網路安全法》、《密碼法》之後,針對網路與技術所施行的法律,對於大陸台商的商務活動帶來影響,自然不在話下;而台商為因應,對於《數據安全法》自應有所瞭解。

  按大陸《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主要在建立網路安全監管的原則和基本體制、保障網路運行安全的制度及保障網路資訊安全等制度。

  至於大陸《數據安全法》中,先對「數據」進行法律界定,其乃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訊息的紀錄,而「數據處理」則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至於該法是為了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註1),促進數據公開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而制定。

  這部《數據安全法》共計有55條條文,就其內容概括而言,主要是規定:(1)、該法具有域外適用法的效力,故如在大陸境外開展的數據處理活用也適用該法;(2)、明確規範各行業監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網信部門的數據安全職責;(3)、鼓勵數據的開發與利用;(4)、開展「數據安全」的檢測評估工作;(5)、國家應建立「數據安全」的應急處置機制;(6)、國家建立促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範數據交易行為並培育「數據交易市場」;(7)、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註2);(8)、實施數據出口管制和反制裁措施;(9)、企業應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10)、針對違反《數據安全法》的行為,訂有嚴苛的行政罰;甚至有些行為還會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述規定的內容,台商應注意以下四點:

  1.因為《數據安全法》與《網路安全法》有關聯,台商不能只注意《數據安全法》的規定,還應同時注意《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2.如果從事數據開發研究,商業模式創新的企業,以及進行數據交易的相關台商企業均應特別做好「數據安全」的維護及大陸相關部門的其他規定;

  3.台商應注意「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如果其企業經營所涉之「數據」被列入「重要數據」或「國家核心數據」時,則更應遵守其相關的保護與管理制度。又為瞭解數據分類分級,台商應注意「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所制定的「重要數據」目錄;另外如果關係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則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大陸《數據安全法》第21條);

  4.台商的業務經營應趕緊進行自我檢視是否符合大陸《數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俾免違反規定而遭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因為網路在企業經營的運用愈來愈重要,「數據安全」備受重視,台商對於《數據安全法》切勿輕忽(本文作者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數據安全乃指透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註2:大陸對於「網路安全」於《網路安全法》也採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將訊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分成「五級」。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