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所帶來全球化的網路經濟,而使得現代人可以不需出門,即可透過網路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店進行線上且即時的新興購物型態,特別是自民國(下同)109年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影響,全世界著眼於防疫、隔離並避免人與人面對面的接觸,更促使網際網路購物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成為疫情下的市場主流,而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

  然而「網路購物」與傳統「面對面交易」模式不同,網路購物的締約方式通常是以電子文件所簽訂的「電子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現行法對於網路購物的電子契約除了受《民法》、《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外,尚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對網路交易所訂定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註1)等等予以規範。

  由於網路購物交易契約常見法律爭議頗多,本文僅就電子契約的成立及生效、刊登網路廣告應注意事項等爭議簡述如下:

一、網路購物電子契約的成立及生效

  我國針對電子契約的成立及生效,除係依《民法》關於契約成立及生效之要件判斷外,由於網路交易電子契約的特殊型態係以電子文件(註2)取代一般所熟知之對話或紙本書面,而以電子文件為意思表示的方式(註3),並於《電子簽章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註4)對電子文件的發文(發信)時間及收文(到達)時間,以及同法第8條(註5)就電子文件的發文者及收文者的收發地點予以具體明確規定。

  例如消費者使用線上購物程序進行交易時,電腦視窗上出現的資料即屬「電子文件」,而消費者於填載電子文件資料後予以發送寄出的時間點及發文地即可認係則消費者表示確認欲購買的意思表示而所為的「要約」,而契約尚需待網路企業經營者為「承諾」始可成立。

  惟為確認電子契約的發文者及收文者其意思表示的歸屬、契約內容的保存與加密,則尚須以電子方式簽名的效力予以認定,而這也是透過《電子簽章法》法第2條第3款(註6)規定的「數位簽章」方式,來達到電子文件簽名效力的認定及效果;因而網路交易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透過數位簽章的金鑰及相關加密系統技術,因而能安全有效且有保障的成立網路購物「電子契約」。

  由於目前我國對於網路購物電子契約尚無法規直接明定,但隨著網路購物消費的電子交易方式日漸多樣化,消保會為因應網路交易的特殊性則早於96年1月15日即公告《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其中應記載事項第9條「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第10條「承諾期限」、第11條「履行日期明確性原則」、第12條「信用卡給付扣款原則」、第13條「帳號密碼遺失或冒用之處理」、第14條「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第15條「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及第16條「安全交易機制之建立」,則是對於電子契約的成立及生效予以初步規範以保障消費者,

  惟契約成立後若發生消費者按鍵錯誤,如本擬「購買一件貨品」誤按為「購買一百件貨品」、企業經營者於網站標錯價格時或線上信用卡付款誤刷或遭盜刷時因涉法律爭議較複雜,筆者則建議向律師為法律諮詢為宜。

二、網站企業經營者刊登網路廣告應注意事項

  網路廣告內容的效力

  1.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2.由於網路購物無法檢視標的,因而「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網路購物的安全,避免消費者因不實廣告而與企業經營者成立契約,故而要求企業經營者應謹慎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並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成立契約後,應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使「廣告內容」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因不實廣告內容可能衍生的責任

  1.依《消保法》第23條規定:「Ⅰ.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Ⅱ.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2.《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Ⅰ.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Ⅴ.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3.消費者因不實廣告內容致生損害,則可依上述消保法及公平法規定要求企業經營者、媒體經營者、廣告代理業及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企業經營者、媒體經營者、廣告代理業及廣告薦證者若有違反公平法第21條規定時,尚可能需負公平法上不實廣告的行政責任,不可不慎。

三、結語

  由於網際網路的跨國性、資訊性、即時性、便利性與流通性所帶來全球化的網路經濟的發展,而網路購物的電子商務消費型態更漸漸成為世界各國的主流交易模式,此可參照國外的知名網路購物電商平台包括歐美Amazon及Ebay、中國阿里巴巴集團的淘寶及天貓、中國京東、日本樂天、東南亞的Shopee蝦皮及國內的momo及PChome等等所創造的市場經濟規模即知。

  而網路購物或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契約及爭議尚包括網路服務、隱私權保護、司法管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跨境網路交易糾紛之處理機制等等專業議題,實不容吾人忽視,並應事先諮詢法律專業儘早準備,以期能在此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時代贏得先機。(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盧孟蔚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副主任律師、海外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註1:參見行政院_消費者保護_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頁,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page=1&PS=15&,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14日。

文章連結:電商大哉問/網路購物交易契約常見法律爭議有哪些? 賣家標錯價,下單到底成不成立?

..........................................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