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要進行一筆交易,甲公司認為其要進行交易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要求乙公司要先簽定「保密合約」,乙公司對此應有何法律認識?

【解析】

  關於「營業秘密」我國已訂有《營業秘密法》 ,該法於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合下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

  在上述問題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須與之訂定「保密合約」,就是希望藉此一合約,使乙公司因而負有「保密義務」,如果乙公司簽訂之後,卻不遵守合約約定,而對外使用或無故洩漏,即構成「營業秘室的侵害」(《營業秘密法》第10條)。

  因而乙公司對於簽訂「保密合約」時,在法律方面應注意以上五點:

  1.合約所約定之「營業秘密」的範圍;

  2.保密約定的期限;

  3.乙公司方面有那些人須負保密義務;

  4.違反保密約定時,有無「違約金」的約定(註1)?又如有約定時,該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

  5.如果未約定「違約金」,而負保密義務之一方違約,造成對方之損害,仍應就「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應注意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12條)。

  目前實務上,運用「保密合約」的機會愈來愈多,有時候是僱用人與受雇人間,有時候是事業合作夥伴,有時候是交易相對人。

  就以「國際代工設計製的合約」為例,不論OEM、ODM、OBM…,因這類代工設計製造買賣是一種複雜性、多元性的交易,賣方與其上下游客戶買方,通常會簽屬「保密合約」(Confidential an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註2),就是一即為明顯的例子;所以簽訂時,自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註1、參見李永然律師著: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頁41,民國110年8月第15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林家亨著:國際代工設計製造買賣合約重點解析,頁36,2013年3月BOD二版,秀威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印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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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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