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教授

  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照顧長者樣態愈來愈多,有些是媳婦侍奉公婆終老,或女婿伴岳父母最後一程。但根據民法規定,上述姻親卻不在繼承遺產順位中,且遺產繼承有「特留分」規定,除了夫妻可以法定繼承遺產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現有立委擬提案修訂《民法》,讓真心付出心力照顧長輩之人,仍可依法享有法律上繼承遺產之權利。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於110年1月有高達380.4萬人,占總人口比率16.2%,台灣逐漸邁入高齡老人社會。而這些長輩很多時逢台灣景氣風光之際,累積不少財富資產;尤其是國人有土斯有財概念,通常習於擁有大量不動產;而當這些財產成為遺產後,時有子女間為爭奪遺產,而演變兄弟鬩牆而對簿公堂之事。

  因此,對於我國現階段《民法》對於繼承順位,確有必要重新思考:

  其一,將現行第一順位繼成人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修訂為父母與直系血親輩親屬共同繼承。主要乃被繼承人如在中年後死亡時父母通常年事已高,卻無法享有繼承子、女之遺權,生活頓失照顧乏人依靠,情何以堪?

  再者,讓一親等姻親(如女婿、媳婦)如有盡奉養責任者,仍然得享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之權。事實上,一般伴隨在被繼承人年老時,在身旁照護者未必為子女;部分或其子女不在身旁,長輩乃由媳婦或女婿代其配偶續盡義務,但因彼此身分上屬於姻親關係,依現行繼承制度,姻親並無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利,係屬於法制上之缺憾。

  其三,降低特留分之規定。傳統上很多子女並未充分盡養之義務甚或置之不顧,但只要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即仍享有法定繼承權,並有遺產特留分之保障(即遺產分配依法仍不得少於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卻仍無法在遺囑上作大幅限縮,至有可議。

  清明時節剛過,也是我們慎終追遠緬懷先人之際,社會上常見很多長輩終身胼手胝足省吃儉用,身後鉅額遺產卻遭子女踐踏或爭奪,何其無奈與無辜;據此,筆者呼籲《民法》繼承編對於法制應配合時代潮流,作適當因應與調整,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法與世宜則有功」,此其義也。

文章連結:立委籲修法讓照顧長輩者有權拿遺產—對繼承法規的3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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