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大力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我國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地加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這些「公共建設」可謂琳瑯滿目,如:交通建設、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公園綠地設施、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等等,為此還特別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企業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其中最常見的屬「BOT」,即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的所有權予政府。企業不論採何種方式參與公共建設,參與時均應訂立「投資契約」,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第1項明訂: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訂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過去常見民間機構參與BOT、BOO、ROT…等促參案件,發生爭議;企業參與時務必注意「投資契約」所訂立,因為一旦爭議發生,孰有道理,即應依「投資契約」的內容進行判斷。對於「投資契約」的訂立,謹藉本文予以淺析,俾供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時的參考!

二、「投資契約」內的約定內容

  首先,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的企業應瞭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明訂「促參案件」主辦機關應與參與投資的企業訂立「投資契約」,契約內容則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1.公共建設的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2.權利金及費用的負擔;

  3.費率及費率變更;

    4.「營運期間」屆滿的續約;

    5.風險分擔;

    6.施工或經營不善的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7.「稽核」及「工程控管」(註1);就前述「稽核」應於「投資契約」訂定重點稽核的項目,程序及基準;

    8.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註2);

    9.其他約定事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其他約定事項」,得包括下列事項:(1)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2)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的範圍及方式,(3)財務事項,(4)營運品質及管理事項,(5)履約保證,(6)契約變更。

  又主辦促參案件的機關與民間企業訂定「投資契約」固然應就上述事項進行約定,但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且於履行時,也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2項)。實務上,有時候發生雙方權利義務爭執,是原本「投資契約」未約定時,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1項後段「適用民事法相關的規定」處理。

三、促參案件除「投資契約」外,仍應注意其他相關文件

  其次企業如有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的經驗,一定會發現在促參案件訂立「投資契約」,常會有不少相關文件,例如:設定地上權(租賃)契約、營運建效評估辦法及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等附件,還有「投資執行計畫書」,以及原本主辦促參案件機關公告及招商文件,甚至雙方於議約過程中所為的承諾或會議紀錄…等(註3)。這些文件參與投資的企業均不得忽視,最好能有有經驗的律師協助把關,俾保合法權益。

四、民間企業自行規畫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也要訂立投資契約

  再者,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固然可由主辦機關規劃,也可以由「民間」規劃(《促進民間參考公共建設法》第7條);民間企業如欲自行規畫申請參與公共建設,則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投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該申請於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民間企業也必須先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契約簽訂後,才可以依法興建、營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此時,民間企業同樣應重視「投資契約」的簽訂及其契約履行的管理。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間企業願意參與公共建設,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參與時,一定要有充分的準備,尤其是「風險評估」,切勿貿然為之。尤其訂立「投資契約」一定要字句斟酌,不要自認為政府不會欺負民眾,其實「投資契約」內常有些不公平的條款,民間企業簽訂談判時要力爭,如果無法力爭,也要評估有無承擔的能力;切勿簽訂投資後才後悔,此時恐怕已後悔莫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在此所稱之「工程控管事項」乃指民間機構執行工程的進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及工程品質管理事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施行細則》第22條之2)。

註2: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該協議應以「書面」為之,雙方可以於契約書內約定一「仲裁條款」,也可以於「契約書」外,另訂一「仲裁協議」。參見李永然律師著: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頁152~155,民國104年9月三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3:寰瀛法律事務所古嘉諄等主編:促參法Q&A,頁125~126,2009年7月初版第1刷,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以律師的專業,「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例」三階段撰寫模式,
讓讀者輕鬆掌握簽約要領。
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同時提供多則商務契約相關狀例,
做為解決商務契約所引起的糾紛。

實用契約書大全(上)(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7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