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為慶祝成立20週年,遂請其擅長美術的員工甲,設計相關的主視覺,以用於海報、廣告及相關的文宣品。試問:

    該主視覺設計的著作權歸屬為何?
    倘若A公司並非請其員工進行主視覺設計,而係外聘設計師乙為之,則該主視覺著作權歸屬為何?
    就以上兩種情形,A公司是否可以透過「契約」進行不同的約定?

【解析】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復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III、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由此可知,著作人透過創作著作,原則上即可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保障作者的聲譽等人格利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後者則確保作者所得享有的經濟利益,得讓與或授權他人。以本例而言,若無契約約定,則員工甲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公司雇用員工,係支付對價以換取員工的勞務,且員工職務上的著作,常會利用公司的設備及資源,因此,針對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允許公司得以「契約」約定受雇人職務上著作的權利歸屬。以本例而言,若A公司與員工甲約定,員工甲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A公司為著作人,則於員工甲完成主視覺設計時,A公司即得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另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依前揭規定,出資聘人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著作權法》第12條同樣允許出資人及受聘人另以「契約」為不同約定。以本例而言,若A公司與設計師乙並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以設計師乙為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A公司僅得利用該主視覺設計。惟A公司也可以與設計師乙約定以A公司為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則A公司得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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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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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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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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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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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定價:550元

5大領先優勢:
1.內容解說體系分明、條理清晰
2.各式契約書範本種類最齊全
3.含行政院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對比參照
5.隨書範本索引方便您快速查閱
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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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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