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應重視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的維護

  宗教團體所擁有的不動產有些礙於法令規定的限制,而先暫借自然人名義為出名登記人,過去有些案例是因出名人死亡,致生其繼承人不配合移轉,或出名人基於貪念而拒不移轉,導致宗教團體實質擁有的不動產淪於私人所侵吞或引起爭訟。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並自同年6月10日生效施行。  

  宗教團體如有借名登記於「自然人」的不動產,自有瞭解並予以運用,俾保宗教團體的財產。

二、該暫行條例及立法目的

  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內政部於公布時表示是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規範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於該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申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主管機關將透過主管機關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方式,讓「宗教團體」實質擁有的不動產不會遭到「私人」侵吞。該條例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其乃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之權利歸屬而制定。

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之適用主體與客體

  其次,《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固然是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的權利歸屬;但在該條例適用之主體「宗教團體」侷限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及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2.「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參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

  至於該條例適用之客體「不動產」,也侷限於該條例施行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

  1.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2.宗教團體「受贈」;3.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為是「宗教團體」所有(參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

  不過宗教團體而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1.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2.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四、宗教團體如何提出「權利歸屬審認」之申請?

  再者,宗教團體如有符合前述情形而欲將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進行「財產維護」時,應於111年6月10日起「2年」提出申請,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即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以「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1.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則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2.負責人或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文件或資料;

  4.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5.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或資料(參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第1項)。

五、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會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又宗教團體依上述規定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會在符合何種情形下,進行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在有下列情形之任一者,主管機關即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1.申請案件於依條例第8條第1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2.異議人未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3.異議人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4.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六、結語:

  綜上所述,宗教團體如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為了確保宗教團體實質管理利用的不動產,務必趕緊運用「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確保財產;務必掌握於法定期間趕緊提出申請,並於效期內完成將登記於「自然人名義」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宗教團體」的名下。如果不動產辦了「限制登記」,則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保障宗教團體之不動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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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李永然、仉桂美、彭堅汶、周志杰、吳威志、陳贈吉出版日期:2021/09/13
書號:3B17
定價:300元

  民國106年7月23日,因《宗教團體法》草案訂定、減香、滅香等議題造成軒然大波,令宗教界發起「眾神上凱道」活動,這一天,宗教界訂為「宗教人權覺醒日」,這一年,也被訂為宗教自由覺醒元年。四年過去了,宗教界期待的《宗教基本法》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因種種原因,仍毫無進展。隨著《國土計畫法》的施行,宗教用地何去何從,令寺院、宮廟忐忑不已。《宗教團體法》草案雖停滯不前,但對宗教團體的管理,政府一直放在心上。有對宗教界友善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立法,也有憂心宗教界財務的資恐、洗錢研討會。本書邀請宗教師、人權專家、法律學者、律師,探討宗教團體的財務、用地及未來,並針對台灣宗教自由覺醒日四週年、《宗教基本法》訂定之必要性,加以分析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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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釋見輝、高思博、李永然、周志杰、李建忠、吳任偉、鍾亦庭
出版日期:2020/12初版
書號:3B16
定價:250元

  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第2條第1項違憲,導致宗教團體管理缺乏法制化,而宗教相關法規也遲遲未能訂定,政府與宗教團體一直未能取得共識。政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6條提出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宗教團體及民間團體也分別對此提出「平行報告」(或稱:影子報告),提出建言,為宗教法制化及落實兩公約的宗教人權而努力。本書邀集宗教界人士、專家、律師、學者,共同探討此樁國內宗教人權發展之大事,與讀者一起見證我國宗教人權發展的這段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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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無修、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李永然、高思博、周志杰、李建忠、林明龍、陳贈吉、鍾亦庭、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
出版日期:2020/08初版
書號:3B15
定價:350元

  近幾年來,許多法案直接或間接地波及、影響,甚至直衝著宗教而來,宗教界進一步覺醒,必須建立《宗教基本法》,才得以面對各項法案。尤其《國土計畫法》實施,對宗教用地的衝擊更鉅,如何令宗教用地合法化,更令宗教界憂心忡忡。本書由宗教界、法律界、學界各界人士從各界觀點,詳述宗教界未來的需求及展望。本書共分五章分別是「宗教人權覺醒的回顧與前瞻」、「宗教基本法的訂立與宗教人權之覺醒」、「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之探討」、「宗教團體財務及資訊公開與合憲性探討」及「宗教人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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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9/10初版
書號:3B14
定價:300元

  我國社會宗教事務蓬勃發展的背後,其實還隱藏了許多尚待解決問題,其中「宗教用地」跟「宗教建築」是數十年來困擾宗教界的重要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讓宗教團體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也讓社會大眾對於部分宗教團體存在有「違建」、「占用山坡地」、「占用國有地」等負面印象,這種現象並不利於我國的宗教發展。
  而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影響宗教用地更是深遠。
  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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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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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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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定價:300元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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