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Shot Capture 007 - TDR爭議 切勿侵害憲法人權保障 - A7 TDR人權學術研討會 - 20220928 - 工商時報 - readers.ctee.com.tw.png

  2022年9月28日工商時報侯享所撰「TDR爭議 切勿侵害憲法人權保障」一文,報導李永然律師出席「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與談內容,摘錄如下: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舉行,第三場會談由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主持,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世新法律系教授王玉全、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及輔大學士後法律系主任張明偉與談。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表示,因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這件事,確實在司法實務上會衍生很多問題,包括是否違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以及「刑法解釋明確性」等問題。

  李永然指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雖然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就有價證券進行核定,然而此項規定所稱之「核定」,應該是指主管機關就個別不同標的客體是否屬於有價證券來進行實質上的認定,但是在司法實務上,法院認定一個外國金融商品是否屬於有價證券時,常會援引報告人提到的財政部民國76年間第900 號函公告,來認定某個金融商品屬於該公告所稱的「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是這樣的認定可能是很草率的,因為前開公告所指之「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要件為何?又要如何界定此處「投資」的定義?連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明確的情況下,證券主管機關如果用這樣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概括稱是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甚至被法院援引作為訴訟案件中認定有價證券之依據,當然會對於人權影響甚鉅。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李永然認為,雖然主管機關金管會具法律授權可就有價證券進行核定,但是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應該要對於有價證券採取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財政部民國76年間第900號函公告那樣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甚至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概括方式來辦理。

  李永然進一步表示,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2號、第522號相關解釋文或是解釋理由書已宣示無論法律規範、法院解釋適用法律都應該要遵循「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刑法解釋明確性」等原則,才能避免恣意入人民於罪,而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符。

新聞連結:TDR爭議 切勿侵害憲法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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