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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因為民國106年6月間《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諸多條文並不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之維護「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宗教界也發起-「眾神上凱道」活動陳情,建議內政部應就該條文再細心斟酌,內政部也從善如流,因此決定緩推該法之制訂。

    惟本人基於捍衛宗教人權之理念,建議應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立法之方式,先制定《宗教基本法》做為「框架法」,再來訂立《宗教團體法》草案,蒙法藏法師認同,隨後再這幾年來不斷地共同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

  在這過程中,本人深受法藏法師之「弘揚佛法,利益眾生」的精神所感動,法藏法師深具大智慧,思路清晰,勇於承擔,敢道出自已內心所堅信之真理。

    日前法藏法師向本人邀約,為其《佛法與社會企業》之大作寫序,本人受寵若驚,誠惶誠恐,此乃因本人40餘年來僅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對於佛法僅稍有涉獵,可謂是門外漢,但法藏法師既有所交待,本人自不敢違命!

    《佛法與社會企業》一書對於「企業家」深有期待,強調企業家應引領世界,而企業家既要引領世界,自應先確立企業家應以「正確動機」來經營企業,進而在認知經營「良善企業」對於個人生命所具有的意義。因而認定一企業的成功,應是指能運用人所本具之「覺性」,運用「善心」,善用資源,且不為私利去破壞生態者,才有資格稱之。

    由於佛法,強調「八正道」(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並重視「因果」,且運用「四攝法」(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及「六度波羅蜜」(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般若智慧),讓自已能圓滿人生。

  如果企業家能深悉上述佛法的道理,運用到企業經營,就可以正派經營,愛護員工、消費者,重視環境;再運用所賺的錢,進行「布施」。由於布施由諸多利益,如:降伏慳吝、生富豪家、四眾愛樂(人緣好)、入眾不怯、勝名流布、不離善知識、能夠成就無上的智慧…等等。所以,目前國內外皆可看到樂善好施的企業家,於經營企業時,扮演「給予者」,透過與他人間的人脈互動,創造出增加利益,增進別人對自已的信任,進而獲得更多的協助。國外如:比爾蓋茲、巴菲特、洛克斐勒…等;至於國內如:王文洋先生於獲得其父親遺產分配後,為感念其父母,成立「王永慶文教基金會」、「王月蘭慈善基金會」;和泰、大金公司蘇一仲先生於公司獲利,也不斷地運用各種機會回饋社會,包括成立「公益信託」;潤泰尹衍樑先生拿出自企業的鉅額獲利,設置「唐獎」;……等等。

  目前企業必須推動ESG即Enviroment(環境保護)、Social(社會責任)及Governance(公司治理),俾符合善盡「社會責任」,這是符合「正道」,重視所有利益者的利益平衡,兼顧環境保護,才能實現人類的「永續發展」。

  法藏法師精通佛法,且自已創設「護生善緣股份有限公司」,澤被眾生,他的這本大作對於台灣的企業界,必定可以發揮深遠的影響,使台灣有更多行「八正道」的企業家,讓台灣能成為一和諧、富裕、環境優美的人間淨土。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
西元2021年9月21日(中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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