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近來在媒體上常有些兒童受自己父母、或母親的同居人、或兒童褓母…等虐待身心的報導,嚴重者甚至命危或喪命,此種情形誠令人痛心。

  筆者先提出兩則案例,這兩篇案例竟然出現在自由時報同一天的版面,現分述如下:

【案例一】女童被打成半癱瞎,保母夫婦重判10年半

  宜蘭無照保母曾女與其丈夫許男,受雇照顧五歲女童,竟然毒打女童、逼喝尿、舔大便,女童被凌虐致腦傷、身體半癱、右眼失明、右眼視力也嚴重受損,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曾女、許男二人凌虐無力反抗與逃避的五歲女童,致女童終身無法復原的眼盲、腦傷等「重傷害」,惡性重大,判刑各有期徒刑十年半(註1)。

【案例二】母親的男友虐打男童,男童腦出血命危

  彰化縣一名三歲男童疑遭其生母張女的陳姓男友虐打,全身不但有廿多處傷痕,甚至因腦出血昏迷,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進行偵查,向法院聲請對陳男「羈押」禁見,男童的生母張女則遭「限制住居」;其乃因檢察官認為陳男、張女二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等罪嫌向法院法官聲請羈押禁見(註2)。

  吾人均知「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我國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針對不得對兒童身心虐待的行為均有明確的禁止。其於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聯合國也訂有《兒童權利公約》。

    在前述案例一,女童的生母將自已的女兒交給褓母曾女進行「居家式托育服務」(註3),但褓母曾女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一方面依法應具備「資格」,且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但曾女竟然無照違法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還與其丈夫二人共同對女童進行身心虐待行為,導致被法院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且必須入監服刑。

    至於前述案例二,男童之生母的陳姓男友因為不滿三歲男童哭鬧

,竟然出重手毆打毫無抵抗之力的男童,重創男童身心,有20多處傷勢,並導致意識不清。被偵查檢察官認為涉嫌《刑法》殺人未遂罪或重傷罪,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的規定,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涉犯重罪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向法院法官聲請對陳男覊押禁見,獲法院法官裁定准許。

    由這兩個案例,提醒人們對人應和善,人生在世是要學習「愛」與「被愛」;在「被愛」方面則應知感恩、惜福。所以,做人不得對他人有傷害、殺害的行為,如果傷人或殺人都是惡行。人們對於「兒童」,更應注意兒童的身心發展加以慈心關愛,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的行為;否則將因違反法律致犯罪,而自食惡果。

  又為人父母者,對於自已所生的子女,也應善加照顧,如果自已忙碌、而必須將自已的幼童交由別人進入「居家式托育服務」,一定要慎選有登記的「證照者」,切勿草率,致所託非人;又如果母親已離婚,獨自監護扶養子女,再與他人同居或結婚,應注意自已的同居人或再婚配偶,有無對自已親生子女的身心虐待行為;倘一旦發現,則一定要全力制止,切勿姑息,這才是珍惜與自已親生子女之「緣分」並善盡為人父母之最基本的法律責任。

  最後,人一定要努力修行,對於外來的干擾,不要隨意動怒,甚至產生「瞋恨心」;就以前面這兩個案例而言,褓母理應感恩因有兒童照顧,才有「收入」,豈可覺得煩,就對兒童進行虐待,此已不符照顧之本旨。又另一同居人,不堪兒童哭鬧就虐待,這也是欠缺修養,瞋患心做祟;宜努力修行,改好脾氣,就可以省卻前述犯罪行為帶來的惡果業報。

註1、張文川撰「女童被打成半癱瞎 保母夫婦重判10年半定讞」乙文,載民國111年11月30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陳冠備撰「媽的男友虐打 男童腦出血命危」乙文,載民國111年11月30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3、「居家式托育服務」不同於「到宅托育」;所謂「居家式托育服務」乃指「兒童」由其三親內的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參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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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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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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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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