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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2022年6月11日聯合報A12版刊載「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曾姓獨生女於單親父親死亡後,單獨繼承價值一千三百四十二萬餘元的股票;阿嬤主張這些股票是借用兒子(即曾姓孫女的父親)名義開「證券帳戶」,帳戶中的資金都是阿嬤存入,存摺印鑑由阿嬤保管,「股票交易」也都是阿嬤以「電話」自行決定下單。

  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姓孫女返還股票,法院基於「借名契約」關係終止,而判決阿嬤勝訴(註1),曾姓孫女須返還阿嬤股票。

  這種阿嬤遭遇兒子猝死,進而對單親獨生孫女提起訴訟而打官司,這在親情上是最令人難受的。筆者曾撰文「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強調:「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相告無好話』,必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進而建議:「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大有機會的。」(註2)。

  就以上述的案例,如果能夠事先做好規劃,並秉持「親人間也明算帳」的方式預先處理,則仍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上述案例涉及「借名契約」,「借名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借用對方的名義,而借名人仍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財產,其性質與《民法》中的「委任契約」類似,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

  目前「借名契約」雖然屬於「不要式契約」,可依「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而成立,但筆者建議以運用「書面」約定為宜,且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

  二、借名契約關係,因「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死亡而當然終止消滅;

  三、借名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後,「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將「財產」返還,此為一「債權請求權」,行使時須注意有「十五年消滅時效」的適用(《民法》第125條)(註3)。

  基於此一道理,阿嬤如與其曾姓孫女的父親間存在「股票的借名契約」,則曾姓孫女的父親死亡時,其父親(出名人)與阿嬤(借名人)間的「借名契約」即當然終止而消滅;曾姓孫女雖然是其亡父的唯一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但因上述的借名契約,令繼承人曾姓孫女須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

  所以,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即在「證券營業員」出庭作證,證實備證券帳戶中的股票都是阿嬤以電話下單,沒有其他人打過電話,認定證券帳戶確實是借名登記。(本文出自《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註1:林孟潔撰:〈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乙文,載民國111年6月11日聯合報A12版。

註2:李永然律師著:談工作,生活與修行,頁112~113,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3:李永然律師著:繼承權益法律指標,頁93,民國109年3月三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文章連結: 兒子猝死、單親獨生孫女繼承千萬股票 阿嬤提告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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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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