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甲台商在中國大陸江蘇投資,並在蘇州結識一位大女子乙,二人情投意合而結婚,雙方並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台商甲之陸配乙對外所負的債務,台商甲要負責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對於上開問題,首先要了解中國大陸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與「約定財產」相結合,夫妻有約定者從「約定」,無約定者,則從「法定」即屬於法定財產制的「婚後所得共同制」。如果想用「約定財產制」,依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前段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台商如果在中國大陸與大陸女子結婚想適用「約定財產制」,必有採用「書面」形式,此一約定可以在「婚前」透過「婚前協議」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進行(註1)。
本案例中台商甲與陸配乙是採用「約定財產制」,故依法不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所以「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也知道台商甲與陸配乙間有些一約定,則陸配乙個人對外所負的債務,依大陸《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規定,由陸配乙個人的財產清償。
附帶一提的,假設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透過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註2),其有別於前述的「個人債務」;一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要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
註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民法典註釋本,頁596,2021年11月第1版第12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大陸《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另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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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與繼承權益司法實務──遺囑訂立.遺產分割.借名登記.長照安養
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出版日期:2025/05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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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黃振國合著
書號:1F22-1
定價:380元
出版: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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