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阿旺與阿美二人結婚,採用「法定財產制」,結婚後七年,阿旺因有外遇,阿美要求與阿旺離婚。阿旺見阿美執意離婚,乃與之達成「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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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交流日增,兩岸婚姻也增加
今天我要談的主題是兩岸婚姻中的「夫妻財産」問題。我之所以要談這個問題,是因爲它在婚姻的法律問題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們常常講“結婚是愛情的成果”,其實在我們處理男女結婚問題時會發現,有些婚姻常常是有條件的,「財産」往往是決定婚姻的因素之一,甚至當男女雙方於消滅婚姻關係時,「財産」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夫妻財産」兩岸之間的法律如何規定?我要講一個數位,各位聽了也會很驚訝。在臺灣的陸配已有40萬人以上;而陸配的人數也已經超過了臺灣原住民族的人口數。在臺灣陸配是兩岸的婚姻所産生的,談到兩岸的婚姻,那是因蔣經國先生在1987年的時候首先開放臺灣人民到大陸探親;探親以後,會衍生一個問題,即人跟人接觸後産生感情問題。所以當時我還與立法委員李慶華先生共同推動讓兩岸婚姻能夠正式被臺灣的法律所承認,並且加以保障。同時,既然婚姻關係産生了,就一定要讓夫妻享有共同生活的基本人權。
臺灣的夫妻財産制分「法定」及「約定」
婚姻在臺灣受《民法》保護。臺灣《民法》的構成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等五編。在這五編當中,有一編叫做「親屬編」,它其實就是大陸的《婚姻法》加上《收養法》。臺灣的《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産制」的規定。是國民政府從中國大陸帶到臺灣的,在臺灣現所適用的《民法》是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於1930年陸陸續續完成制定實行的法律。《民法》親屬編于1985年以前完全沒有任何修改。臺灣《民法》親屬編的第一次修改是在1985年6月3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1985年6月5日起正式生效,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隨著這次《民法》親屬編的修訂,當中最重要的是把「男女平等原則」的觀念帶到法律中來;在該法還沒有修改以前,臺灣的《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夫妻財産制包括「聯合財産制」、「共同財産制」、「統一財産制」和「分別財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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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中國時報A5生活新聞,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取消夫妻懲罰條款,非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一案做出專題討論,文中記者有針對此一問題採訪李永然律師,李律師表示:夫妻間資產相互借名很普遍,過去主要出現在簽證會計師等風險行業,或是有銀行擔保的民眾,但現在為節稅,許多股利多、存款利息多或是房地產投資大戶也出現「借」另老伴名字用一用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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