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聲明啟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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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聲明】

    本所於今日接獲民眾主動通知,該民眾表示於近日遭不明人士以LINE通訊軟體加入好友,並不知其透過何管道,知悉該民眾有遭到詐騙,而需找律師尋求法律協助,進而提供網址為http://cdlvshi.lagom.vip/#1之網站予該民眾,以取得民眾的信任。經該民眾點擊進入該網址後,顯示為「眾飛國際法律事務所」之網站;然該網站卻冒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之電話、傳真以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網站內容,顯見該不明人士企圖以律師名義,並冒用本所相關資訊,向民眾表示可以提供法律諮詢或法律服務,進而以不法詐騙的方式收取費用;惟「眾飛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並無任何關係,且由於「永然」也是一註冊登記「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所對於侵害本所「永然」商標及從事運用法律諮詢名義詐欺的不法行為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本所為了保護長期以來支持本所的民眾及客戶,本所已於發現冒用事件後,已於112年8月15日逕行報警處理,本所特此次聲明為了維護本所「永然」商標及信譽,特別呼籲有心人士切勿再以身試法,一旦有此行為,本所一定會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寬貸;又若發現再有冒用本所名義收取法律諮詢費或任何律師費的不法行為,煩請務必直接以電話(02)2395-6989轉203與本所聯繫確認,以免遭到不肖人士詐騙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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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知名律師李永然,因知名度高、樹大招風,常常被人冒用名號,用來進行詐騙,甚至連他的事務所「永然聯合法律顧問」也被冒用。李永然17日發聲明,希望透過《ETtoday新聞雲》強調「永然」是註冊登記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若有心人再冒用,絕對追究法律責任,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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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發行之鏡週刊於網站以「負責代理Kinloch Anderson、H2O的方悅服飾爆出做假交易詐貸,有15家銀行受害。」等文字,並引用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臉書照片進行報導,但該新聞報導的內容有部分明顯與事實不符,且未與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另YAHOO新聞網站對此亦有相關報導,對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譽及「H2O」品牌形象造成鉅大損害。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為此特委託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陳宜鴻律師共同代為發表聲明如后,俾資澄清並正視聽:

  一、「H2O」為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用之知名服飾品牌,並有商標登記在案,「H2O」系列商品行銷網遍及各地,持續於全省新光三越、遠東百貨、台中中友百貨、廣三SOGO、新竹巨城、環球購物中心、統一夢時代等設置專櫃,近年加入網路行銷,於漢神網購等平台販售。迄今長期持續印製商品目錄,並在相關報章雜誌刊登,於國內歷經長達三十多年廣泛使用,「H2O」品牌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倍受廣大消費者肯定。

  二、「H2O」服飾品牌係由池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惟"方悅服飾有限公司"並未代理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是以,鏡週刊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負責代理Kinloch Anderson、H2O的方悅服飾爆出做假交易詐貸,有15家銀行受害。」等文字,並引用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臉書照片為報導,該部分內容已明顯與事實不符,且上開報導已導致有部分消費者對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誤解,致影響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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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王文洋先生之先父王永慶先生,生前對於渣打銀行有備償擔保金新臺幣1億餘元的返還請求權,因涉及王文洋先生的大媽王月蘭女士的遺產範圍,又由於王月蘭女士的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故由法院裁定三位遺囑執行人共同執行。所以目前是王月蘭女士之遺囑執行人戴東雄前大法官、許進德律師、施中川律師等三位提起遺產分割的訴訟。

  二、王文洋先生向來尊重法律規定,三房李寶珠女士是否有權參與分配,端視其是否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今王月蘭女士之遺囑執行人,當初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非常嚴謹的程序,綜合各項情況而以裁定指定前開三位共同擔任王月蘭女士之遺囑執行人,故王文洋先生相信三位資深且專業的遺囑執行人定當審慎且妥適處理前開遺產分割案件,而對於遺囑執行人之處理方式王文洋先生也表達尊重之意;至於法院的程序,王文洋先生的部分則委由本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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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鏡週刊》127期的不實報導,汪小菲先生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發表聲明,要求《鏡週刊》於三日內公開道歉,否則將循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聲明全文如下:

S酒店就第127期《 鏡週刊》的不實報導聲明

  「鏡週刊」網站於民國10836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大S汪小菲爆婚姻危機」系列內容報導;甚至於同日出刊的第127期雜誌也在封面及第8頁起以不實的標題「為S Hotel吵翻天…」等內容報導。為此,汪小菲先生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代為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澄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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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因承辦新生高危橋的改建工程被起訴案,歷經8年審判程序,台灣高等法院第2度判決無罪之司法事件經過: 

  前台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於前台北市郝龍斌市長民國(以下同)99年競選連任期間遭人檢舉承辦新生高架橋改建案時涉及為了配合台北市舉辦世界花卉博覽會開幕,而浮編工程預算圖利廠商,檢察官偵查過程中雖已調查該工程因為適逢當時國際環境客觀因素變化,當時原油價格大漲至每桶140美元,及北京因舉辦2008年奧運需求大量鋼材,種種因素導致當時基礎營建材料大幅波動,故導致新生高危橋雖已取得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市議會多位議員一再很關切台北市民通行新生高民眾很多,竟多次流標若不儘速發包改善之,恐危台北市市民生命安全,在黃錫薰於97年2月12日甫到任新工處處長時,已歷經5次流標,第6次招標雖已就工程預算再微幅調高但仍廢標,97年間黃錫薰在陪同郝市長市議會備詢時,於市長指示下應依法儘速將新生高架橋改建案順利發包以保障台北市民安全,故新工處承辦同仁參考第6次標合格投標廠商投標之部分工項價格編列第7次預算書,送經會計部門、採購審議小組審查完全符合行政程序等,終於在第7順利發包出去,於99年已順利完工,但承辦檢察官竟仍以時任新工處處長的黃錫薰是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才參考第6次廢標廠商價格以其中176項之平均價格編列預算,此行為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浮報價額罪,於100年提起公訴。

  綜觀檢察官於99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先是到台北市政府搜索,後又把黃錫薰等承辦人聲押經法院二度召開聲押庭後,才收押1個多月,檢察官雖已清查數百帳戶,在查無被告與廠商間有任何可疑往來下,仍以被告為了求仕途順利升遷之莫名犯罪動機,將黃錫薰等人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經臺北地方法100年矚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於107年8月24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第19號二度判決黃錫薰無罪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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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蘋果日報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孫協志母揭捉姦離婚內幕 明華園生父曝光!」為報導,但該新聞報導的內容有部分顯與事實不符,另三立新聞台、東森新聞、自由時報、聯合報等諸多新聞媒體對此亦有相關報導,對明華園戲劇團的名譽權損害甚鉅,明華園戲劇團為此特委託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共同代為發表聲明如后,俾資澄清並正視聽:

  一、陳勝泉先生雖為明華園戲劇團總團長陳勝福先生之堂弟;惟陳勝泉先生未曾於明華園戲劇團內任職,目前亦非明華園戲劇團之成員。蘋果日報等新聞媒體上開報導稱孫協志先生明華園生父曝光,顯與事實不符,孫協志先生之生父並未於明華園戲劇團中。

  二、新聞媒體本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為翔實之報導,而非以不實標題或內容損害他人名譽權為目的,蘋果日報等新聞媒體就上開新聞報導於刊登前並未向明華園戲劇團進行查證,則上開不實報導部分實已損害明華園戲劇團之名譽權,恐涉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敬請蘋果日報及為相關新聞報導之媒體於「二日」內更正上開報導內容,否則明華園戲劇團將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為免各界受誤導,謹此向各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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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怡伶因公司數位行銷部門委託行銷公司代為於GOOGLE及YAHOO網站設定關鍵字廣告,竟遭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對葉怡伶董事長提出刑事告訴,主張涉嫌違反《商標法》云云,葉怡伶董事長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陳宜鴻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本案業經台灣台北地法院審慎調查相關證據後,已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宣判,判決結果葉怡伶「無罪」,還葉怡伶董事長清白﹗

新聞連結:維娜斯瑪麗蓮關鍵字廣告大戰,勝負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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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週刊」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出刊的第54期雜誌於封面及第8頁起以聳動不實的標題「S HOTEL財務壓力重 ⋯」及內容報導;但該報導的標題及內容與事實不符,對汪小菲先生的名譽權及商譽信用損害甚鉅。為此,汪小菲先生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代為發表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澄清事實:

  一、「鏡週刊」所稱「S HOTEL財務壓力重」、「S HOTEL傳出經營辛苦」、「財務吃緊」等等云云,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 

  二、「S HOTEL」於今年「十一黃金週」起迄今,每天都是滿房,得到很多大陸及台灣客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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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是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今天突然看到部分新聞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本公司有使用對手品牌「瑪麗蓮」關鍵字,認定涉嫌違反《商標法》,而提起公訴等情,茲澄清說明如下:

  1、本公司是於民國104年8月間由本公司之「數位行銷部門」委託艾得基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得基思公司)代為企劃及刊登廣告,因艾得基思公司此次並未事先提供關鍵字廣告文稿給本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審閱,且艾得基思公司人員於設定google關鍵字工具時操作錯誤,使用google插入關鍵字的功能,導致產生該爭議關鍵字廣告,該關鍵字廣告並不是本公司所指示刊登;而是受委託公司的失誤造成。

  2、本公司負責人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的原則,並未事先審閱廣告的內容,對於本公司的廣告行銷部分均由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同仁全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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