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院長許宗力以「命懸一線」形容目前人民對於我國司法裁判的信賴感普遍不高,而司法院為了解決此項由來已久的問題,提出許多改革政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不過,近日有報導指出,有民間團體提出由「合審合判」改為「合審分判」,即「先由8位國民法官審訊,一致評決有罪後,再請3位職業法官進行第二階段評決;反之,一致無罪就不用進入第二階段」,創設出「參審皮、陪審骨」的獨特架構。對此報導,司法院還發出新聞稿予以回應,引發社會諸多討論。
依據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其宗旨是「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由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增加「國民法官選任」、「審前說明」、「中間討論」、「終局評議」等程序,並採用「卷證不併送」及「證據開示」制度,且課予審、檢、辯三方於準備及審判程序中輔助國民法官理解的「照料義務」。然而,上述因應「國民法官」新增的相關規定,讓審、檢、辯三方除了顧及被告以外,還要兼顧「國民法官」是否理解程序及案情,反而增加審、檢、辯三方在訴訟程序的負擔。
此外,因為審判期日有「連日接續開庭」的規定,擔任國民法官者雖然有公假保障,但由於人民必須連日參與訴訟,其工作、家庭勢必受到影響,也可能降低人民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再者,由於「參審制」較通常訴訟程序複雜,且審判期日必須連日開庭,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應的時間與工作量均提高,此項成本勢必為反映在「律師酬金」上,導致適用參審制的刑事被告將支出更多的律師費用;縱使法院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則在工作與酬金顯不相當的情況下,被告能否獲得實質有效辯護,仍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