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有關菁富傳播有限公司(下稱:菁富公司)於西元(下同)2011年2月23日召開記者會,不當指控HS MEDIA COMPANY LIMITED(以下簡稱「HS公司」)HS公司有違反「DREAM OF ASIA Concert in Taiwan演唱會」之「演出合同書」(以下稱:本合約)等情事,因與事實不符,故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為發表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後,以正視聽:
一、HS公司事先早與菁富公司協商,並以電子郵件確認「Super Junior團員始源先生,以及2PM團員澤演先生,均因趕拍戲而無法來台參與」,且事先在活動網站上公佈該消息(雙方的聯絡窗口為同屬本次演唱會活動的主辦單位,即「全通網傳播有限公司」)。事實上,HS公司另從原先可參加活動記者會的VIP人數,從500名增加至1,000名;另增加150名粉絲簽名會與100名的粉絲合影會,以作為善意表示,並彌補始源先生等無法來台的遺憾,以上均經主辦單位的認同與同意。因此,菁富公司誣指於本次演唱會舉辦前,HS公司才突然片面通知伊公司Super Junior團員始源先生,以及2PM團員澤演先生因趕拍戲無法來台云云,實與事實不符。至於菁富公司謊稱這次活動有5000名歌迷退票,造成富菁公司1800萬元的損失云云,也屬無稽。蓋在這次演唱會中,是在可以容納高達2萬100名的館場裡舉辦;而依當天參與演唱會的人數估算,理應有高達7、8成以上的觀眾人數,又何來如何之重大損害?更何況,菁富公司也沒有實際提供任何損害的證明。
二、另外,早在主辦單位(即:一冠傳播有限公司、全通網公司以及菁富公司)公開發布本次演唱會活動訊息之前,HS公司早已告知菁富公司(窗口為:全通網公司),若本次演唱會活動訊息與Super Junior之來台亞洲巡迴演唱會,在同一時間公布訊息,HS公司將會提供其他資源因應。因此,菁富公司指稱HS公司是在菁富公司公開發布演唱會活動訊息之後,才又自行宣布Super Junior將於2011年3月12日、同年3月13日來台進行亞洲巡迴演唱會,並非事實。更何況,無論是依「本合約」第六條第3項之本文或但書規定,單獨由Super Junior團體所進行的演唱會,因與本次活動的演唱會類型並不相同,非屬『類似形式的演唱會』;且是為推廣其唱片所舉行的演唱會,依約本得為之。因此HS公司並無如菁富公司所稱的違約情況。
三、另外,HS公司又與菁富公司於2010年11月24日簽立演出合約,約定由HS公司所代理藝人「Park Si Hoo(朴施厚)」就『2011 Park Si Hoo Taiwan Fan meeting』之活動演出等事宜。但迄今菁富公司仍有高達一半以上之尾款尚未給付予HS公司;換言之,今菁富公司未依約履行在先,竟又藉前開演唱會的爭議事件,而企圖混淆視聽(例如:台視新聞於2011年2月23日所報導:「…朴施厚行前漲價  韓國公司吃夠夠  台廠商抗議」等標題),不但傷害HS公司的名譽及商譽,而造成HS公司無法計算的重大損失外;在經菁富公司於2月23日記者會的借題發揮下,更有傷害臺灣與韓國間演藝工作群長期以來的和諧與情感。
四、以上諸情,HS公司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代為發函澄清說明,如菁富公司不對上述事實作出解釋並道歉,HS公司將對菁富公司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

聲明人:HS MEDIA Company Limited
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吳任偉律師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