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李晶晶小姐雖對外一再表示希望「以家為重,不願離婚」,但是今日調解庭又提出新的說法,經調解委員以越洋電話溝通許久,依然無法確定能否帶小孩一同回台一家團圓,李晶晶小姐所作所為均與其所表達的「不願離婚」完全相反,王泉仁對於李晶晶小姐一再藉詞拖延程序,讓王泉仁無法與女兒共同生活,致飽受精神折磨,深表遺憾。
二、關於李晶晶小姐今日委託律師提出之所謂一家和樂的「照片」,是王泉仁苦苦哀求李晶晶小姐讓他親自抱一下小孩的卑微訴求後,李晶晶小姐於2月22日美國開庭之前兩天,即2月20日,才讓王泉仁見面並要求拍照,且是在威脅王泉仁:「如果不一起拍照,就要把小孩帶走」之情況下拍攝。如果李晶晶小姐一直不回台,調解沒有著力點,李晶晶小姐真的有心要挽回婚姻嗎?繼於開完調解庭後,從媒體得知李晶晶小姐委託律師將運用不當方法得來的照片公諸媒體,藉此證明有給王泉仁看小孩,玩弄技巧,完全沒有調解的誠意,王泉仁實在難以再忍受李晶晶小姐的延宕,致無法與女兒共同生活,期盼直接進行訴訟程序以保障王泉仁的權益。
三、王泉仁再次重申他才是「家暴」的受害者。雖然造成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晶晶小姐有數次動手打人、毀損財物的行為所造成,但王泉仁因顧及李晶晶小姐的隱私,並未對外說明,直到101年2月10日時報周刊所作之不實報導,王泉仁唯恐該等不實報導會誤導法院視聽,不得不公開說明,但王泉仁先生於本件離婚案件仍未提出積極證據,今李晶晶小姐既又未親自到場,且提示與陳述不符的照片,顯示毫無協調誠意,王泉仁將迫不得已委請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關鍵證據」,以證明李晶晶小姐對王泉仁所為的家暴行為,以澄清事實真相。

             聲明人        王泉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斐旻律師
                        陳啟豪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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