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趙永清因支持中藥商公會推動《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關於中藥商調劑權的立法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趙永清「無罪」;未料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竟於民國99年9月8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趙永清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所得財物追繳沒收;趙永清復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趙永清再次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更一審之選任辯護人,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宣判,駁回檢察官對趙永清部分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狀態;嗣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趙永清仍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件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判決趙永清無罪確定,還前立委趙永清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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