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2年12月13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呂雪彗所撰「李鴻源:都更條例 應分階段修法」乙文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12日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由於行政院與立委共有20個版本,本會期難完成,內政部長李鴻源建議分階段修法,先審查民國103年4月26日即將失效部分違憲條文,以利都更計畫繼續推動。
為先解決違憲條文將失效的部分,內政部因此參照大法官解釋文精神,修正11條條文,包括由主管機關組成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都更計畫,計畫核定前辦理聽證會,確保都更權利變換計畫等案件通知送達權利人。至事業概要都更同意比例門檻過低,從十分之一修正提高到十分之三(地主)或十分之五(建商)。
對於立委提出的19個版本,李鴻源部長表示,部分立委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存有較大差異。其中民間所提都更計畫同意比例一率提高到90%、甚至100%,政院版分為迅行劃定區(災害)為1/3、優先劃定區(影響公安)3/4,自行劃定區4/5,代為拆遷的主體改由法院裁定後執行等。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強化都更計畫的「公益性」、改進權利變換分配、補償及估價機制、提高同意戶比例等,計75條條文。
筆者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對人民「居住權益」影響甚大,如政院遲遲無法確定修法的內容,只會造成很多已實施或準備實施都更地區的民眾與建商裹足不前,除了讓人民權益受損外,勢必也會波及到國內經濟發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大家都希望良法益民,但如意見太多整合不易,致修正條文遲遲無法誕生,則人民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故同意李部長分階段修法的建議,這才是兩全其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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