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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錫薰先生因遭檢察官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等起訴案件,委託本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簡嘉宏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進行辯護,該案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三年有餘,終於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黃錫薰先生無罪。本法律事務所對於此一判決結果甚感欣慰,由於本案不論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均認定黃錫薰先生並無違法圖利之虞,本法律事務所在此呼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切勿再上訴,藉以維黃錫薰先生權益並免浪費司法資源。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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