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因此當建物倒塌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主動至該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消滅登記,如未於期限內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該消滅登記或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之。建物所有權人辦理消滅登記所需應備文件:1.登記申請書、2.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3.建物所有權狀(代位申請時毋須檢附)、4.申請人(建物所有權人;代位申請時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另關於前開法條所稱之「規定期限」為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內政部70年2月10日台內字第2042號函);而「建物滅失日期」為建物滅失事實發生之日(內政部79年7月5日台內字第811183號函)。因此在建物倒塌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建物所有權人可以備齊相關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如逾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或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之。(本文作者任職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電話:02-2395-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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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一手教材

作者:黃志偉編著

書號:1I24-1

定價:480元

  房地產供需不斷、不動產交易及融資貸款頻繁,使得不動產物權登記之相關法令日趨複雜。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登記」或「不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至深且鉅;但登記法令浩瀚如海、多如牛毛,非學有專精者,無以竟其功。作者為地政界翹楚,從事地政業務數十年,教導學生無數,本書堪稱其學術、執業生涯之代表作,從登記理論,到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實務操作,本書有最完整之解析,最多書表範例之呈現,是入門「不動產登記」實務的第一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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