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之摩鐵業者將店名取為「香奈兒SPA休閒旅館」、「CHANNELL SPA MOTEL」,且從枕頭套、床單、衛生紙盒、原子筆到便條紙,全部都寫上香奈兒,下面還有一排英文字母「CHANNELL」,該名業者之法律責任可分為如下:
(一)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
業者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香奈兒」及類似於「CHANEL」之「CHANNELL」商標從事摩鐵服務(含括摩鐵內之寢具等),係為行銷目的而於相同或類似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95條文第3款之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9條、第30條
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又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違反此一規定者,被害人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請求除去其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03/6430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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