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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編輯部

  日前媒體報導一名牧師主持追思禮拜,在上台證道時,竟不斷質疑批評往生者不倫的問題,讓在場的親人教友感到震驚,家屬一氣之下提出告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以牧師未經查證就轉述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傳聞,依誹謗死者罪判處牧師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在台灣傳統觀念裡,都認為「死者為大」,一般在追思往生者時,牧師講道也多為安撫生者、祝禱亡者,這起案件中,牧師僅以聽過的傳聞又未經查證,即在追思會上直指往生者有私德問題,這對於家屬和親友確實會造成心理的傷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指出,依據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這起案件就是屬於「誹謗死者」,但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若要追究對方責任時,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得再提出告訴。

  另外除了刑事責任外,也會有民事相關責任,因為這涉及到名譽權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規定,有侵權行為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的方式。
因此民眾不論從事任何行業,即使是宗教的牧師、法師或專業的老師、醫師,在表達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對他人名譽權的尊重,才不會因為一時口快,而為自己招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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