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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近日報載「獄政改革!假釋透明化 強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透明化 假釋審核 被害人可列席」等報導,法務部提出四大「獄政革新」措施,其中之一為「假釋透明化:被害人與社區參與,假釋決定有司法救濟」。中華人權協會長期關注與致力推動的「監所人權」議題,終於受到法務部的正視,本次法務部提出「獄政革新」的想法值得肯定。不過,「假釋制度」除了法務部提出的「透明化」之外,本人認為更應加強「公正化」與受刑人的「可預期化」兩個面向,才能真正達到改革假釋制度的目的。

  在監所當中,影響受刑人最鉅者莫過於「假釋」的申請與核准,同時也是監所管理與教化受刑人的主要環節之一,其重要性可見一斑。然而,過去假釋制度受到社會多方批評,究其原因在於假釋審查有許多由審查委員「主觀」認定的條件,使得假釋准駁充滿各種變數;甚至審查標準會因各監所首長的差異而有不同,因此毫無客觀標準可循。造成假釋制度不僅有失「公平性」,也完全欠缺「可預測性」,令受刑人難以預期,這也是我國假釋制度真正的問題核心所在。

  在「假釋透明化」中,雖然法務部提出以審核受刑人「犯罪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的方式,評估是否准予假釋。但「犯後表現」部分還包括被害人和社區鄰里意見,仍有主觀因素的不確定性。且若假釋仍以「悛悔實據」作為「主觀」要件,由非矯正專家擔任委員,在極短的會議中審查完全不熟悉的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即使審查程序公開透明,也難認這樣的審查方式可以滿足「公正性」與「可預測性」的要求。雖然法務部意識到假釋制度的問題,但本次的「獄政革新」措施並未切中問題核心,甚為可惜。

  為了讓假釋制度達到「公正性」與「可預測性」,同時改善過去假釋實務上的諸多弊病,確實提升受刑人的人權保障,建議法務部從下列六點作為假釋改革的思考方向:1. 對於「悛悔實據」訂定客觀標準,確立假釋的法律的公正性與可預期性。2. 應給予假釋委員充裕的時間審查假釋,並且讓受刑人有言詞辯論的機會,達到實質審查的目的。3.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規定,對於第一級受刑人符合假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不必再經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4. 再報請假釋的間隔時間過長,應予縮短。5. 統一規定假釋審查與執行時間,避免不同監所受刑人出獄時間有所差異,達到實質的公平性。6. 規範假釋救濟的時效限制,避免救濟程序淪為形式。

  期盼法務部在假釋程序「透明化」之外,也能實質上提升假釋的「公正性」與「可預測性」,全面改革我國的假釋制度,讓受刑人早日復歸社會,達到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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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假釋更需要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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