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夫妻A、B離婚,二人生有一子甲,嗣後甲的父親A再與C結婚,並生子女乙、丙二人,這樣兒子甲可以主張分遺產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解答
解答:
1.A男、B女二人離婚,A男再與C女結婚,A死亡時,A的配偶為C女,所以C女依《民法》第1138條有「繼承權」。
2.A男死亡時,連同與B 女、C女所生的「婚生子女」共計甲、乙、丙三人;A男雖再婚,不影響其與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兒子甲的繼承權,甲仍係A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甲男可以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主張有「合法繼承權」,而分A所遺留下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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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著
書號:2I02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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