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山田教授在他所著《犯罪學》一書中,曾提到「犯罪是一個具有複合性與相對性之概念」。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固然違反國家刑事法律,且侵害到個人、社會或國家的法益,自然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與共同的價值。因此,社會群體的意志是無法容許這種「偏差」行為的存在,而必須設法禁止的,但要如何禁止呢?我國前有西漢史學家司馬遷在他的〈報任少卿書〉中提到:「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的典故。「畫地為牢」,被認為是我國最初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置,以讓犯罪人能自省改過,這可追溯至西元前三千年的古希臘羅馬時代及我國夏商周時代。而最初的處置,則是採「應報」主義,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但隨著時代轉變,發現「應報」手段並沒有減緩犯罪。於是在社會變遷與人們思想的變化下,對犯罪的處置,從「嚇阻」主義的殺雞儆猴、與世「隔離」主義、使犯罪行為人改悔上相的「矯治」主義、讓改變犯罪行為人思想的「重整」主義,到現在最新的「修復」主義。而「矯治」主義,雖在20世紀成為世界各國對犯罪行為人處置的主流思想,即希望藉由自由刑的手段,收容犯罪行為人在一處,除了懲戒性質外,更針對其心理與思想的改造,使犯罪行為人能因而「改悔向上」、重返社會,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不過,犯罪率仍隨社會發展及變遷,逐漸提升,且日益更難察覺。20世紀末後,各國對矯正策略逐漸脫離「矯治」觀念,美國有些學者更主張回到應報與嚇阻主義,因此在廢除死刑下,便使用終身監禁的不定期刑,以及訂定三振出局,甚至恢復死刑等策略;但對於輕微犯罪人或初犯,則給予「修復式正義」,或以「社區性處遇方式」處理,採用寬嚴兩極化的策略,日本亦是如此。

  我國在民國91年2月8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對輕微案件採緩起訴處分及服務社區處分。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刑法》第77條,採用不適用假釋的三振條款,也是兼採隔離主義及寬嚴兩極化的策略,與世界主流同步。

  然而,我國矯正執行僅有《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兩部主要法規。《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全面性修改後,歷經十一次小幅度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僅在民國64年修改較多條文,之後五度小幅度修改,但迄今仍已有多年未修改。甚至在民國9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布著名的釋字第653號解釋,認定監所與收容人間並非具有「特別關係權義關係」,而認《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均屬違憲,勒令「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然立法院卻依然無動於衷,逼得大法官會議只好在民國103年再度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以司法頂替立法,越俎代庖地指定:「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而除上開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外,綜合民國97年到106年的八年間,大法官共為我國矯正法制,公布了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55號及第756號等七號解釋,已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立下良好職策略基礎法制規範。以後,則要看執行本項政策的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的作為了。

  犯罪,除被害人外,行為人乃至國家,其實都是「受害者」。行為人可能因此一生就毀了,日後重生希望渺茫,國家因此失去一份社會維繫的力量,被害人因權益遭受損害,是最現實的受害者。因此,如何讓這三個受害者,能減少損害,則是矯正執行最需要考量的問題,也是最迫切的工作與任務。對行為人與國家而言,能讓行為人浴火重生,再度扛起對社會的義務,使國家又再復得所失去的力量。而對被害人則應該如何彌補,是「恢復式正義」的課題。但這些問題,都是矯正執行的工作與任務,其艱難與複雜程度乃不言可喻。因此,如果矯正執行失去準頭,矯正無力,則非但這個問題永遠無解,且更將加重國家與社會的負擔。

  我在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即相當關注監所人權,在任理事長期間,除多次訪視我國各大監獄,提供些微的加菜金,藉以鼓勵外,更介紹熱心的人權律師,志願到各大監獄進行法治教育,擔任教誨志工;並蒐集監獄執行相關法令解釋,以及觀察各監獄實際執行現況,還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答覆各監所收容人來信詢問的法律問題,十數年來未曾改變。

  民國103年5月16日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720號,其中陳新民前大法官對其他大法官因立法怠惰,不得不以司法頂替立法的作為,雖未認同,而認為「越俎代庖」作出釋字第720號解釋,似乎是「揠苗助長」;但對立法院立法的怠惰,他也語重心長地表示:「立法者在釋字第653號解釋公布後至今五年,未花上一分心思來審議此案。這種無理由推諉的『立法怠惰』,當然值得朝野各黨派與國人予以重視,甚至抨擊!」。我個人也頗有同感,如果國人對監所矯正執行都不予關注,即便大法官費盡心思,做成各項有利我國矯正執行策略的解釋,也難因此而有成效。然而,對我國矯正執行的體制與現況,個人實未深入了解。因此,一個念頭應然而生,覺得是否應該對我國被譽為「如同沙漠般」的矯正法學及矯正執行體制,從事實際觀察,並從法制理論的基礎,詳加檢討,以提出相關的建議,供立法者在更深層認知我國監獄執行後,得以制定我國矯正執行,更周全的法制規範。

  適巧我的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的學弟黃隆豐博士也有意從事此項研討,於是我與黃博士討論結果,決定以兩年左右的時間,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及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當然,這並不容易,反而是項艱難又不討好的研究工作。難得的,黃博士很爽朗地答應了。因此,歷經不到兩年的時間,黃博士終於完成整個觀察與研討工作,遂逐一提出報告論文,並在中華人權協會的《中華人權會訊》連載。到民國107年元月,完成六篇研討報告刊載,深受各界重視。於是我們決定,再編撰整理成為一本書,以正式完成此項有意義的工作,也方便閱讀。在歷經三個月的時間的編修,我又邀請也是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出版過《鐵窗霸主也溫柔》一書的李雯馨女士提供文章共襄盛舉,共同完成本書。

  在這裡,很感謝立法院王前院長金平及前監察委員李教授復甸為本書的推薦與提供序文,顯見立法院及學界對矯正執行的法治問題也相當關切。此外,感謝黃博士全力以赴地從事這項艱難課題的研討,感謝李雯馨女士共襄盛舉的提供監獄文化溫柔的一面,更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所有員工為編輯出版本書所做的一切努力。最後,期待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國人對矯正執行制度的關注,讓此一無可避免得問題,得以圓滿解決,讓這些更浴火重生的弟兄姊妹們,變成社會興盛的另支力量,而被害人更能修復他們受害的苦痛。
 
                    李永然  序於2018年4月5日

............................................................................................................................................

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