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有立委針對因貪污罪入獄服刑已逾六成的前法官胡景彬獲得假釋,斥責矯正署為何從寬審核。同年8月24日,因味全混油案而在八德外役監執行的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雖然執行已超過六成,仍被矯正署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直到同年12月13日第三度提報,終獲假釋。

  假釋是受刑人在執行「有期徒刑服刑一半,無期徒刑超過25年,累犯超過刑期的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者,經報請法務部,准許提前出獄」的制度。若假釋期間再犯法,假釋就會被撤銷,便要回到監獄繼續執行殘刑。如果沒被撤銷,尚未執行的刑期視同執行完畢。胡景彬與魏應充都是服刑過半才獲得假釋,為何仍有人對此不滿?

  假釋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受刑人盡速悔改,好能順利回歸社會,是矯正主義立法宗旨重要的一環。只要真的改過了,便達到矯正目的,沒服完的殘刑就視同執行完畢,以此安定囚情,並加速受刑人改過遷善。

  假釋除了刑期過半或25年或三分之二外,最重要的是要有「悛悔實據」,假釋審查委員會依循《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及《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進行審查,而其中就有「社會對受刑人假釋的觀感」、「悛悔程度」等幾項主觀認定,且對假釋也有寬嚴審查兩種形式,例如:對二年以下短期刑、外役監、老、弱、女性、少年、偶發犯等,要從寬審核;對重大刑案及具連續性、集團性、暴力性、前科犯、假釋中再犯罪及易再犯類型,例如毒品、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或有撤銷假釋紀錄者,要嚴格審核。所以,之前矯正署以「社會觀感不佳」駁回魏應充提出的假釋聲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何謂「社會觀感不佳」?依規定,應就警察機關提出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及被害人之觀感等事項審查,而這些大多數也是主觀性認定,仍需要專業判斷。但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也非專業,且每月僅一次的審查會議,要在2小時內審查數十甚至百份以上的假釋資料,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委員們多以受刑人的執行率來決定是否提報假釋,因為執行率客觀易懂,也是最容易的審查方法。但翻遍假釋相關法規,卻無審查執行率的規定,且《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更規定「不要拘泥於執行率之多寡」,那到底假釋該如何審查?

  事實上是關係到應報與矯正兩大主義之爭。應報主義是報復與懲罰,不要也不能假釋,受刑人必須受到足夠的懲罰才能假釋,前述的某立委對胡景彬假釋案的看法便是其中之一。但若採這個論點,監獄超收率恐將大幅增加。矯正主義則是悔改與匡正,只要符合假釋條件,經專業判斷已有悔改,可過正常社會生活者便可出獄,但如果還是犯法,便撤銷假釋,恢復執行。因此,只有假釋執行條件與悛悔實據的審查事項,沒有社會觀感或執行率等與矯正無關的審查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一旦符合假釋條件則可准予假釋。而我國監獄行刑則採後者的矯正主義。

  大法官羅昌發在釋字第691號協同意見書提到,受刑人假釋的獲得屬於特殊待遇(privilege),故在行政機關有無侵害到人民所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下,還是應有訴訟權的保障。從歷史來看,康熙皇帝對「殺無赦」的酷吏田文鏡,尚提到「聖人的恕道」,而讓田文鏡羞愧到願意降調為縣令,以示懺悔。「治亂世用重典」從沒奏效過,對願意悔改的受刑人,我們該存一份寬恕之心,讓社會更祥和,而達矯正之功。

文章連結:黃隆豐/假釋非恩典 助受刑人改過遷善走回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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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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