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生活在美麗寶島的台灣民眾,近來對於「詐騙」層出不窮、「高房價」及「貧富差距嚴重擴大」相當不滿,目前已淪為三大民怨;其中尤以層出不窮的「詐騙」已讓民眾的「投資理財」、「工作」、「求職」及「生活」均帶來極大的干擾與不便。

  由於詐騙手法推陳出新,科技化、組織化、企業化、專業化、國際化,令民眾防不勝防,政府不得再輕忽,務必將之列為重點工作,否則連基本的經濟秩序將難以維護。

  依刑事警察局的統計,2023年全年遭詐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億元,最普遍的模式為:假投資、假網路拍賣…等,其中以「假投資」居冠。又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2023年的詐欺案共37823件,詐騙嫌疑犯高達50726人;前述的案件中,「假投資」詐欺年增率高達80%,年增5233件(註1)。

  再者,詐欺嫌疑犯中的「少年」詐欺,2018年間少年法院的詐欺案數3254件,但到了2023年已暴增至6323件;「少年」主要是當「車手」而觸犯詐欺刑案,但警方往往抓不到「車手頭」(註2),導致「少年」繼續被「詐團」當成詐財的工具。

    對於詐騙環伺,民眾一定要養成「預防受騙」的好習慣。筆者首先建議不要輕信「廣告」,現在詐團常利用投放「詐騙廣告」,民國113年3月30日自由時報即報導:有一位石男在廣告公司服務,利用在公司服務,運用「大數據」分析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習慣,提供「廣告主」配套精準投放廣告,協助「詐團」更有效率地確定「網路使用人」投放廣告;詐團利用「假投資廣告」,共向93人騙走2.58億元(註3)。當然石男配合詐團詐欺的行為,也被認為涉嫌《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共犯,而移送法辦;故對於民眾而言,筆者也提醒切勿輕信「廣告」,凡事務必求證,而且要瞭解其「合理性」,切勿貪圖利益,利令智昏,而上當受騙。

  其次,不要隨便參與未經詳細查證之「金融商品」的投資,也不要加入網路投資理財社群;因為「金融詐騙」是以「利誘」的方式誘人受騙,而損失財物。目前在投資受騙的原因不外利用受害人急促、未經查證、過度自信、誤信社會上大家熟知的財金專家,提供高報酬…等(註4),所以,民眾一定要養成不要草率急促、不要過度自信、不要迷信專家、不要忽略高報酬不太能輕易得到、必須查證,確保做合法投資等習慣,這樣比較不會上當受騙。

    對於詐騙的犯罪,我國《刑法》曾於修訂時,增訂第339條之4,該條於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註5),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

  上述修法,乃是希望透過加重刑罰,而遏止目前詐欺泛濫的現象,但因成效極微,且詐騙反而更加成長,政府不得已又特別再草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目前已在立法院審議中。筆者切盼除立法院能儘速通過該條例外,並希望政府日後能貫徹執法,提高偵防詐騙技巧;民眾本身也須自已強化「法律知識」、投資理財知識,並且提高警覺性,這樣才能有效防衛自身財產的權益。

註1:經濟日報民眾113年6月13日社論:「打詐應列為國安要務」。

註2:王宏舜撰:「少年犯詐欺案  5年增加近1倍」乙文,載民國113年3月29日聯合報A14版。

註3:邱俊福撰:「投放詐騙廣告  首鍘廣告商」乙文,載民國113年3月30日自由時報A1版。

註4:周行一撰:「裝備自已,規避金融詐騙」乙文,載民國113年6月15日,A13版。

註5:《刑法》第339條「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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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書狀既然如此重要,其撰寫的方式及其內容的決定,當須加以研求。本書共分五篇,除民事、刑事、行政法等書狀分別於第二、三、四篇蒐遍各類狀例詳述外,於第一篇闡述法院有關知識及書狀的種類、構成、內容、遞送等,並對撰狀的要領,列舉實例,分析甚詳。更為可貴的是另闢第五篇,就日常涉訟最多的十種事例,按訴訟的流程,列舉各階段所需之狀例,不但簡明實用,而且可使讀者明悉各種涉訟事例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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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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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讀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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