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原土地所有權人有那些「共同負擔」?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火旺為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其實施者採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他願參與分配,而他究竟有那些共同負擔?
解析:我國《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而所謂「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
進行「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其參與分配的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有「共同負擔」,至於共同負擔的範圍包括「土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參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第7款)(註1),現分述之如下:
(一)、土地負擔: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屬於共同負擔範圍的「土地負擔」。
(二)、費用負擔:即更新事業實施經費項目及金額,包含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這些費用於申請權利變換報核時,必須檢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實施經費明細表(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註1、參見李永然律師等著:都市更新法律實用手冊,頁36,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2、參見林旺根、陳美華合撰「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實務」乙文,收於李永然律師等著:都市更新實務專授全輯,頁261,民國99年12月再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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