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王到快樂大樓工作已經三年多了,最近他想帶家人到國外走走,渡假休息幾天,請問老王依法可以請休假嗎?快樂大樓管委會可否以快樂大樓的管理員只有老王一個人而拒絕他的請假?倘若快樂大樓管委會以民國103年7月1日起才適用《勞動基準法》,老王的年資必須重新起算為由,也就是老王的年資未滿一年,因而拒絕老王的休假申請,則快樂大樓管委會的主張依法是否有理?

解析:

  按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且遇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因此,快樂大樓管委會不可以快樂大樓的管理員只有老王一個人,而拒絕老王的休假申請。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規定,工作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故老王工作年資應自到職日起算累計。所以,即使大樓管理員是自103年7月1日起才適用《勞動基準法》,老王實際在快樂大樓已工作三年多,依法即應享有七天的特別休假。

◎參考法條

  1.《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七、農曆除夕。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4.《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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