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月12日聯合報A10版記者劉星君、謝梅芬所撰「詐領租屋補助 親友揪團一起來」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從民國98年起,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屋租金補貼,租屋補助採一年一期,到期後可再重新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件數約在一萬件左右,依送審案件評分標準核給補助,直到中央補助額滿為止,每年約核發補助三千多件。為便民因而採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因此有不肖者利用此便民措施把國庫當提款機,成立代辦集團揪團詐領補助,三年詐領國庫近新台幣200萬元,目前警方已將全案依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高雄市刑大偵六隊指出,民國103年8月起,陸續有十多名不知情的屋主,房屋沒出租卻收到國稅局的課稅通知,屋主提出異議;國稅局表示資料是由都發局提供,都發局獲悉發現事情不單純,向警方舉發調查。警方追查發現,高雄地區申請租屋租金補助,有一至二組代辦集團,申請人都有「自用住宅」,應不符申請資格,卻偽造租賃契約書等資料,申請租金補貼過關;代辦集團還在外遊說朋友及不特定人,只要交身分證、健保卡雙證件,後續資料由代辦集團全程專人處理。據了解,高雄市都發局曾在民國98年要求審核時租屋要有「法院公證」,但被民眾質疑不便民,經與中央內政部營建署討論後,決定取消公證的規定。高雄市都發局主祕高鎮遠指出,未來將針對申請人、代理人、出租人及匯款帳號進行交叉比對,藉以遏止再發生詐騙行為。

  筆者認為民眾勿存僥倖心態而鑽法律漏洞,進而詐領補助款項,不僅將被追討不法所得,另外仍須負擔刑事責任,所以不要為了數萬元而做甘心做他人人頭,讓補助款項真正進入到需要的民眾手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這些運用詐騙手法,騙取政府對經濟弱勢者的「租屋補助」,相當不應該;政府日後應加強防範,不要讓公帑流入歹徒手中,使政府政策的善意無法完全發揮!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