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共有土地中的共有人出售持分,《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法定優先購買權」究何所指?

解析:

  我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述規定的優先承購是「法定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或「先買特權」,此乃指不動產所有權因買賣而移轉時,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可用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其種類又可分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及「約定優先購買權」;前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即為「法定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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