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
打民事官司時,如果「訴訟標的」的權利,其取得、喪失、設定或變更,依法必須登記的,當事人已向管轄法院起訴、合法而且不是顯無理由時,當事人可以向該「受訴法院」聲請發給「已起訴的證明」;當事人一旦取得後,即可持該已起訴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的事實」予以註記(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目前實務上因「不動產物權」的爭訟涉及運用此規定的情形甚多。
此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使受讓「訴訟標的權利」的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事實」的機會,避免其遭受不利益,及減少受讓人於知悉有「訴訟繫屬」的情形而仍為受讓時,因主張「善意取得」而生的紛爭,以保障訴訟繫屬相對人及受讓人的權益,防止紛爭擴大。
當事人如因不動產物權的爭訟,於取得「已起訴的證明」時,可委請「地政士」代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訴訟繫屬之事實」的註記。
此一「註記」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註記」的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又因為「申辦訴訟繫屬註記」或「塗銷訴訟繫屬註記」屬於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的「處分權」,雖然訴訟未終結前,仍可由「原請求的當事人」申辦該「訴訟繫屬註記的塗銷登記」;塗銷該註記後,當事人如認有註記的必要,還可憑「起訴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訴訟繫屬註記登記」(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68號函)。前述手續都可以委由「地政士」代向地政事務所辦理。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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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大約是一般民眾最容易到的了。大至欠債不還、傷人身心,小至網路購物標錯價認不認,大的傷身,小的也傷神。遇到民事糾紛怎麼辦?只有打官司一途嗎?
其實不然,解決民事糾紛的管道多樣,不只上法院提訴訟一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指出,雖然所有的民事紛爭都可以訴訟解決,但是打官司要寫書狀,還得出庭,若不出庭就得請律師、調查證據、傳證人、言詞辯論等,程序既複雜又冗長,當事人需要花費很多勞力、時間、費用,尤其一個案件標的金額如果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話,就可能歷經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有些到第三審廢棄原審判決發回以後還有更審,官司打到最後,真的可以說是「頭毛都變白了」。若能經由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短時間內解決民事紛爭,自屬最佳良策。
李永然律師強調,現在司法界、學界都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之負擔,尤其特別強調人民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有哪些是屬於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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