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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可運用遺囑處理遺產

  人總是要面對死亡,就一位企業家努力一輩子,累積不少財產,而這些財產如何在生前妥善規劃,讓自己於身後不要有爭議。就台商在中國大陸處理大陸的遺產,可以運用大陸《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而遺囑究竟如何訂立?訂立之後可否修改?

二、大陸《繼承法》如何規定遺囑?

  首先談到遺囑的形式,依大陸《繼承法》第17條規定,依其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立遺囑人於生前先後立有數份遺囑,其效力如何決定?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基於上述規定,可知不同形式的遺囑,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

三、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其次談到「公證遺囑」的訂立,依大陸《繼承法》第17條第1款僅簡略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而大陸針對公證遺囑的訂立,大陸司法部公布《遺囑公證細則》,立遺囑人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遺囑公證由遺囑人的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理。

  (二)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3.對財產及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及「錄音遺囑」法律規定一定要有「見證人」。至於「公證遺囑」如欲有「遺囑見證人」時,必須符合大陸《繼承法》第18條規定,即下列人員不能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註1)。

  (四)立遺囑人一定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嗣後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如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嗣後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註2)。

四、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大陸《繼承法》規定有「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所謂「遺囑繼承」,乃指繼承開始以後,按照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立的遺囑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應當先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辦理(註3)。

  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可完全支配自己的財產,大陸《繼承法》對於一般「法定繼承人」並無「特留分」的規定,僅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才有「特留分」的規定。此由大陸《繼承法》第19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分額」的規定,即可了解。

  所以,享有「特留分的人」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其為「法定繼承人」,且未尚失繼承權;二是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註4)。又在此所謂的「缺乏勞能力」的繼承人是指還不具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至於「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則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即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註5)。

  至於在遺囑繼承處理「特留分」,必須遵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處理。

五、遺囑如附有「義務」該如何處理?

  立遺囑人可以於遺囑中,要求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履行「一些義務」,此時依法應如何處理?依大陸《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亦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義務」,「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取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附義務那部分的權利,並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在大陸運用遺囑,處分自己身後在大陸遺產的問題,應注意上述相關法律規定,俾能合法有效運作!(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本文出自《家族傳承與不動產借名登記法律手冊》,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註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依法也視為與繼承人、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註2: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大陸《遺囑公證細則》第4條、第13條、第22條等規定。

註3:安鳳德主編:繼承紛糾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頁144,2013年1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著:遺產的處置與繼承,頁149,2010年1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5: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編寫:財產繼承、遺囑公證、繼承訴訟完全手冊,頁163,2003年3月第1版第1刷,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發行。

文章連結: 大陸台商運用遺囑的法律須知 訂立之後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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