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嚴瑞宏工程師

  甲生醫公司開發出新的精準醫療技術及相關的檢驗器材,即將展開臨床試驗並推廣檢驗器材。惟臨床試驗及器材推廣期較長且須投入龐大經費,試問初期該如何以最經濟的費用進行專利佈局?

  一、依我國之專利申請規定,甲生醫公司新開發之精準醫療技術若屬製造、處理、使用等方法,以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僅可申請發明專利。而其相關檢驗設備若為具有實際構造、形狀、用途或組合之實物,則可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差異主要在於,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依我國智慧財產局之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估算,在實務上通常要兩年以上的審查時間才可能獲准專利;相對的,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在實務上於提出申請後的3至4個月時間即可取得專利權。

  二、又由於專利存在地域限制,若希望同時尋求國內及國際專利保護時,可以將其技術部分先申請台灣及中國之發明專利,其中申請中國專利的優點在於說明書語言相同且中國專利申請費用不高,於提交中國發明申請後,可根據國際間之專利合作條約(PCT)直接以中文說明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暫時不需要為PCT國際檢索或公布目的提交說明書譯文。

  在提交PCT申請的六個月之後,中國的國際檢索單位即發送國際檢索報告指出關於專利性的書面意見,對發明內容的專利性問題進行詳細分析。這有助於甲公司了解在PCT締約國獲得專利的可能性。如果國際檢索報告中所列文獻不會影響專利獲准,則此結果將有利於甲公司在希望取得保護的國家繼續進行國家階段的申請程序。如果檢索報告中所列文獻與甲公司發明有近似之處,甲公司也有機會對國際專利申請階段的申請專利範圍加以修改,提高相對於所列文獻的專利性並使其公布,讓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做出正面的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及書面意見;這在繼續進行國家和地區專利局程序後,可供所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家或地區專利局參考。惟若國際檢索報告所列文獻會影響發明的新穎性及/或進步性,也可在國際公布之前撤回申請,節省後續翻譯及各國程序費用。

  三、自首次中國發明申請的申請日起,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之規定,甲公司有十二個月的時間考慮是否直接在主要市場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而在提交PCT申請之後,甲公司又可以多獲得長達十八個月的時間來考慮是否值得在更多國家申請專利保護,以及準備必要的翻譯並繳納各國的國家費用。亦即在程序上,甲公司最快在六個月左右即可得到高質量的國際檢索報告,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然後根據需要,自首次申請日起有長達30個月的時間進行決策,以準確投入資金。

  四、至於檢驗器材的部分,由於新型專利具有可以讓申請人能儘早取得專利權之特色,因此,可以在台灣及中國二地,於同日以相同創作同時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同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的好處在於,因為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通常可迅速先取得新型專利權,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後可獲准時,智慧財產局會通知申請人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因此,所申請的產品專利在一開始會在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的期間內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並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受發明專利權的保護,以接續專利權,而獲得長達接近二十年的專利權保護。(本文作者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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