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igin Article URL: http://www.wretch.cc/blog/cplawyer/16121070 --> <img hspace="5" src="http://f5.wretch.yimg.com/cplawyer/4/1403777419.jpg" align="right" vspace="5" alt=""/><br/> <br/> 96年9月6日下午6時30分,應棋王獅子會、極品獅子會之邀前往演講,談到「獅子會」對我並不陌生,因為我也曾是「莊敬獅子會」會員。<br/> <br/> 此次演講由張會長、鍾會長共同主持,如意讀書會有人也有前往參加者。演講主題是「親密夫妻明算帳」。<br/> <br/> 我剖析了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與會者還發問了許多問題,並要我簽名、合影,活動直至下午9時30分,大家相聚甚歡,主辦單位並贈紀念牌。<br/> <br/>
李律師,您好: 那天去聽您的演講,真的非常的精彩,讓我受益良多,但有一相關問題想詢問: 民法1030-1條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是繼承財產,則不得請求,但若是繼承財 產之孳息呢?例如繼承土地的租金收入,配偶可否請求? 另外,可否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再要求贍養費呢? 感謝您!
繼承財產屬於無償取得故不計入第1031之1的範圍.贍養費的請求 必須一方生活陷於困難.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