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大陸台商王甲在大陸遭廠商欠貨款,已向法院取得「執行依據」,進而透過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台商王甲想瞭解執行法院究竟如何做「分配方案」?又對於執行法院做出的「分配方案」如有不服時,要如何救濟?

解析:

一、參與分配與分配方案:

  在台灣的《強制執行法》中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即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而其債務人的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則債權人可以利用已取得的「執行名義」,聲請就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去「參與分配」。而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

  按「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而人民法院依據已生效的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其他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因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

  因而申請執行人對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或其他財產,在執行法院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後,進而以拍賣、變賣的方式,完成換價之後,再做成「分配表」(註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前段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二、分配方案的分配順序:

  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於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前段也有原則性的規定,即: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就前述規定,謹分述如下:

  (一)執行費用的扣除:由於執行程序進行,才能使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換償,而有執行所得價款,此為對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中的「必要支出」,自應優先扣除,扣除「執行費用」後的餘款,方由債權人進行參與分配,此一扣除範圍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因訴訟、仲裁或執行所支出的費用。

  (二)應當優先受償之債權的清償:參與分配方案製作中,分配的原則和分配的順序是實踐中關注最多的問題,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工作問題》的規定〉,有下列三點:

  1、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2、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3、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由上述分析可知,參與分配製作分配方案,其順序一般是在扣除執行費用(包括保全費用、訴訟費用…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分配:

  第一順位:法律規定的優先債權(如被執行人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第二順位:被執行人所欠稅款;

  第三順位:在執行標的物上有「擔保物權」的債權;

  第四順位:申請執行人及申請參與分配之其他債權人的普通債權(註2)。

三、不服分配方案時的救濟程序:

  再者,申請參與分配後,如對於執行法院所做出的「分配方案」有異議時,該如何救濟?

  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後段規定,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後段也有相同規定。

  一旦有債權人提出對「分配方案」的「書面異議」時,執行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1條的規定,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如果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針對「書面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反對意見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註3),此為「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此訴訟一旦提起,在法院依法受理該訴訟之際會使執行法院已制定之財產分配方案產生阻斷原分配方案強制之行的效力(註4)。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於進行參與分配,針對「分配方案」運用的參酌(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註1、王娣等著:民事執行參與分配制度研究,頁281,2019年6月第1版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61,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42,2016年8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4、王娣等著:民事執行參與分配制度研究,頁31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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