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 編著
  
界址重測後面積減少地價稅退稅

釋字第625號

.案名.

界址重測後面積減少不予退稅案

.時間.

民國96年6月8日

.案情.

  聲請人陳○銓所有之四十五筆土地,經稅捐稽徵處核定88年地價稅新臺幣100餘萬元,聲請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主張其所有土地中十筆土地之面積,於88年初實施土地重測後確已嚴重減少,如以原土地登記簿登記之土地面積計繳地價稅,對納稅人不公,故請求核退其多年溢繳之各項土地稅賦,但遭駁回。

  嗣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決駁回,乃以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68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3521號及69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33756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之疑義為由,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界址重疊致重測後面積減少不予退稅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

  地價稅之稽徵,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之地價及面積所計算之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並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之。

  因地籍依法重測之結果,如與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有出入者,除非否定重測之結果或確認實施重測時作業有瑕疵,否則,即應以重測確定後所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記載之土地面積為準。

  而同一土地如經地政機關於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即表示依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其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者,亦應解為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方與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無違。

  財政部68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35521號函主旨以及財政部69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33756號函說明2前段所載,就地籍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重測後面積減少,亦認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部分之釋示,與本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依本解釋意旨,於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予以退稅時,至多追溯至最近五年已繳之地價稅為限,併此指明。

.相關法令.

1.憲法第143條

2.司法院釋字第420號、第460號、第496號、第597號解釋

3.稅捐稽徵法第28條

4.土地稅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

5.財政部68.08.09台財稅字第35521號函、69.05.10台財稅字第33756號函

  一、課稅公平原則是納稅人權利保障之核心內容,可再區分稅捐立法之公平與稽徵程序之公平。在財政學上,稅捐既為公共收入之主要手段,如何設計適當之稅捐制度、設計時應考量哪些因素,極為重要。

  二、本案大法官會議作出違憲之解釋,其解釋重點為,如經地政機關於實施重測時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者,即表示依重測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為計算基礎而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並不正確,其致土地所有權人因而負擔更多稅負者,亦應解為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方與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無違。

  三、此解釋推翻財政部68年台財稅字第35521號函與69年台財稅字第33756號函之相關解釋,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亦被爾後之有關案件所引用作為判例。

  例如雲林縣政府於108年3月29日在審理縣民吳○○鳳提起因土地計算錯誤溢繳稅款之訴願案時,就引用此號釋憲案作為依據,判決雲林縣稅務局逕認訴願案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不符而駁回訴願人之退稅申請,似過於率斷,而將原處分撤銷。

文章連結:他45筆土地繳了地價稅100多萬…溢繳無法退稅 大法官認違憲推翻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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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憲揭開權利歸屬真相

作者:李永然◎策劃 林清汶、過子庸、李廷鈞◎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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