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仲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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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台商在大陸訂立合同,考慮「仲裁」,必須注意仲協協議: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合作、交易、、等,事先均須考慮萬一發生糾紛時,應透過何種「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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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行仲裁,須注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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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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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已經做成的「仲裁判斷」,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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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仲裁程序」是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程序」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判斷,以解決紛爭的途徑。相較於一般人所熟知的「訴訟」程序,其具有「迅速」、「專業」、「公正」、「和諧」、「秘密」及「經濟」等諸多優點。因此,許多當事人針對民事、商事爭議常願選擇尋仲裁程序解決,以減少紛爭解決所需耗費的時間、精神、體力等無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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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仲裁協議」?

  「仲裁」(Arbitration)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然而,職司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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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委託仲介售屋或購屋也可能發生糾紛

  不動產屬於高價值商品,對多數人而言,一間簡單的公寓除了提供全家遮風避雨之處外,更是個人資產的主要部分;但也因為不動產屬於高價位的資產,一般人一生可能僅會購買一次,致缺乏購買的經驗,也不熟悉交易流程,故發生糾紛時有所聞。因此,坊間有許多不動產買賣交易的相關書籍,然而光從書本並無法完全透徹交易各項問題。因此,多數人會依賴不動產仲介業者代為處理買賣事宜,此時固然可以降低買賣雙方交易的阻力,但買賣雙方彼此間或另與不動產仲介業者間發生爭議也時有所聞。此時,買賣雙方間或其各自與仲介業者間的糾紛如何有效解決糾紛?實為一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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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自古「訴訟」即被認為並非好事,能免則免,能避則避。然而,人多為群居,互有爭端在所難免,故作為爭點解決之途徑,「訴訟」仍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現代憲法國家,基於人權的維護,甚至於《憲法》中保障人民使用法院獲得救濟的權利,如我國《憲法》第16條對於訴訟權之保障。然而,「訴訟」曠日廢時,且因爭議當事人兩造於訴訟程序中處於緊張之對立面,訴訟之結果固然能弭平爭端,卻難以解開心結。因此,「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即是為填補「訴訟」之不足。「仲裁」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而其存在之主要價值則有以下三種(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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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中國大陸已逐步開展自由貿易區

  中國大陸自推動「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後,隨後又開放天津、福建、廣東為第二批,日前還開放第三批自由貿易區(遼寧、浙江、河南、湖北、四川、重慶、陜西)。台商在自由試驗區內的企業發生「商事糾紛」如何解決?就以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其於2013年9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試驗區管理辦法》,規定可透過「訴訟」、「仲裁」或者「人民調解」。筆者擬藉本文介紹大陸目前自貿區對「仲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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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關注兩岸事務的「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設廠,難免會有與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發生私權爭執的時候,當這類私權糾紛發生時,除了訴訟之外,還有一條有效且能快速解決民商糾紛的途徑,就是「仲裁」。

  而利用「仲裁」解決紛爭的方法也愈來愈受到各方重視,中國大陸法制日報也推出《仲裁》專版,希望藉此平台讓民眾了解仲裁,讓專家學者討論交流。

法制日報隆重推出《仲裁》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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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投資首重法令 善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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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建議,商業糾紛善用仲裁方式解決。(記者陳政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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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仲裁」?

  「仲裁」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判斷,以解決紛爭之途徑。相較於一般熟知的「訴訟」程序,普遍上對於「仲裁」程序均較為陌生,或許曾經聽過「仲裁」二字,但並不了解其內涵,或是不曾想過如果自己與人發生糾紛,是否可以採用「仲裁」程序來解決爭議。本文謹就仲裁程序的優點及適用範圍加以簡述,希望協助讀者對於仲裁程序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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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 | 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两周年 一文,記錄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成立兩週年來的大小事蹟,其中特別提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海峽兩岸仲裁中心推薦,提供台灣法律查明機制正式運行後第一份專家報告。

  2017年6月21日,為加強海峽兩岸司法界合作,滿足司法審判和社會需求,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充分利用了與臺灣中華仲裁協會的合作資源,發揮臺灣專家的優勢,與平潭法院共同制定了《涉台、涉自貿區糾紛法律查明實施規則》。

  2017年9月6日,平潭法院首次委託中心查明具體案件適用的臺灣法律。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積極配合,推薦中心資深仲裁員、臺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供查明服務。9月18日,臺灣專家提供了法律查明機制正式運行後的第一份專家報告(近40頁)。10月18日,臺灣專家應平潭法院及當事人的要求,通過視頻的形式在庭審中對報告進行瞭解讀。該案中對於臺灣法律查明機制的適用,充分保障了涉案糾紛解決的權威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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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須經大陸法院承認才可執行

  中國大陸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其國際化的程度日益提高;實務上,有些在中國大陸以外國家的仲裁機構如:美國仲裁機構、新加坡仲裁機構…等,這些仲裁機構所做出的仲裁裁決,如欲在中國大陸進行執行債務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財產,必須先經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的「承認」方可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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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5日旺報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談「大陸仲裁可選台籍仲裁員 不用太可惜」,內文如下:

大陸仲裁可選台籍仲裁員 不用太可惜(連結點擊入內)   旺報/宋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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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成立「外商獨資公司」,該公司為上海大大有限公司,甲之上海大大有限公司與一家中方企業雙方訂立「買賣合同」,於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嗣後雙方發生爭議,由台商甲的上海大大有限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該受理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台商甲認為具有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台商甲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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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也可運用調解

  「調解」是ADR(替代糾紛解決方式)的核心組成部分(註1),中國大陸<<仲裁法>>於第51第1款前段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所以,大陸台商發生民商事爭議約定在中國大陸仲裁機構仲裁,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仍可運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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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透過仲裁解決民事糾紛,須注意技巧

  中國大陸台商運用「仲裁」解決因合同、侵權行為…等所生的民事爭議,必然重視仲裁的流程及技巧,才能使自己的仲裁能獲得一令人滿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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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發生民事爭議可不上法院訴訟,而運用仲裁解決紛爭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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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與乙二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雙方於契約書中訂有一條,如雙方因本買賣契約發生爭議時,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出賣人甲認為買受人乙違約,此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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