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身分於2024年12月9日參加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與司法院民事廳合辦的「113年仲裁實務研討會——仲裁地約定在台灣之外國仲裁判斷若干實務問題」,本場研討會由詹森林大法官主持,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陳榮傳擔任報告人,最高法院方彬彬法官與李永然律師擔任與談人。本次研討會紀錄刊登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發行「仲裁」季刊120期,有關李永然律師與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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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台商在大陸訂立合同,考慮「仲裁」,必須注意仲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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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行仲裁,須注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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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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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已經做成的「仲裁判斷」,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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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仲裁程序」是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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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何謂「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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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委託仲介售屋或購屋也可能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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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一、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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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一、中國大陸已逐步開展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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