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下午2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與黃斐旻主任律師一同前往法律顧問客戶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演講,講題為「勞資關係法律專題」,會議由郭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洪召集人也到場參與,演講完後,兩位律師與現場聽眾進行Q&A,解答困惑,讓大家對於勞資間的法律關係有更多的認識,至下午4時演講活動圓滿結束。
- Apr 02 Wed 2025 09:16
★李永然律師與黃斐旻主任律師受法律顧問客戶台灣糖菓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之邀,前往演講「勞資關係法律專題」
- Apr 01 Tue 2025 11:22
★民國114年4月《永然新訊》第三期出刊,內容涵蓋:書籍介紹、演講訊息、法律新知、課程內容、手冊贈閱,歡迎大家免費訂閱!
民國114年4月《永然新訊》第三期已出刊,
本期內容包括: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財產之節稅規劃、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住戶可否向經營危險行業之營業戶請求火險保費差額之補償?、農育權之土地使用收益、什麼是遺囑執行人?如何確保遺囑可以順利執行?等法律知識,另外,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往生,李永然律師感歎司法重要性,撰文呼籲應重視「罪疑惟輕」、「無罪推定」的原則。
還有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最新課程訊息及新修法規摘選等,內容豐富,歡迎大家點擊閱覽並訂閱!
- Apr 01 Tue 2025 09:13
★李永然律師以法務長身分受邀出席DGE Captial舉辦餐宴,慶祝國際扶輪3522地區25-26團隊舉辦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圓滿成功
2025年3月31日晚間,國際扶輪3522地區25-26團隊為慶祝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圓滿成功,由DGE Captial在長榮桂冠舉辦餐會宴請團隊,李永然律師也以法務長身分受邀參加,現場氣氛熱絡,大家都非常開心!
- Apr 01 Tue 2025 09:02
★李永然律師以法務長身分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舉行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並擔任「領導特質」研討引導人
2025年3月29日、30日,國際扶輪3522地區舉行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活動,李永然律師以法務長身分出席並擔任「領導特質」研討一場的引導人,與徐瑋宗同組研討,同時由PDG Henry、DG DL擔任主持人,兩天活動共分享了五埸專題,與會的社長當選人都很有收穫。
- Mar 31 Mon 2025 16:02
★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活動頒發結業證書,李永然律師以法務長身分與出席研討會的社長當選人們拍攝團體照
2025年3月30日,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進入尾聲,活動最後頒發結業證書予社長當選人,李永然律師也以法務長身分出席團體照拍攝,此次活動忠誠扶輪社PE宋昌龍及忠美扶輪社PE李文嬌等人獲頒結業證書。
- Mar 31 Mon 2025 15:46
★李永然律師以法務長身分出席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5-2026年度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
2025年3月29日上午,李永然律師以國際扶輪3522地區2025-2026年度法務長身分前往新北市貢寮福容飯店參加PELS社長當選人學習研討會,由DGE Capital主持並致詞,上午並邀請PDG蘇一仲先生演講「領導的魅力」,內容非常精彩。
- Mar 31 Mon 2025 09:14
★努力修行,免除「貪、鬥、騙」的惡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民國113年度台灣選出「貪、鬥、騙」三個代表字
筆者自出生懂事以來,常聽到台灣是一美麗的寶島,而自求學、生活、踏入社會工作,早期也都感受到台灣人的善良、勤奮、友善…等,「宗教」、「道德」也是台灣這島上生活之人們生活中的日常。
- Mar 28 Fri 2025 10:38
★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月例會,和會友一起研讀 《操控潛意識,訓練更強大的自己》一書
- Mar 28 Fri 2025 10:18
★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2025年3月「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許文宗教授導讀《麥肯錫認證的執行長思維》一書引言人
2025年3月26日晚間,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忠美扶輪社協辦2025年3月份「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活動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呂毓卿秘書長主持開場,李永然律師以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身分出席並擔任引言人,本次邀請許文宗教授導讀《麥肯錫認證的執行長思維》一書,本書透過全球最優秀企業領袖的視角和行動,探討了最上位執行長工作所代表的意涵,以及如何應對他們角色中的壓力和機會,將執行長這份職位表現得淋漓盡致。會中並由李萬晉副總與談,演講內容非常精彩,大家都獲益良多,會後與會者合影留念,活動圓滿結束。
- Mar 27 Thu 2025 09:55
★老闆說「自己去應徵其他部門,不然就資遣」,這樣資遣合法嗎?
文◎李永然律師、劉和鑫律師
案例:
A冷凍空調公司因公司長期虧損且業務性質有變更,如果要對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前,要求員工要自己應徵其他部門,如果沒有應徵成功,就是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員工,A冷凍空調公司的主張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