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年6月10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依據財政部規定,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時,在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之前各自持有的不動產在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戶數時,必須併同計算,即超過一戶以上並且持有未及二年即出售者,需課徵奢侈稅。
由於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課徵範圍。財政部表示夫妻處於分居狀態而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者,因為仍具「配偶關係」,雙方所持有的房地產仍應合併計算所持有的戶數。
筆者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必須注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因為「分居」終究不同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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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國102年6月5日中國時報B1版記者王莫昀、經濟日報A2版記者陳美真的報導,根據新北市公布的5月不動產移轉量共計7773棟,與4月份相較,增加13.1%,創下24個月新高,並且以淡水區843戶奪冠,而中和區與板橋區則分別為781及776戶,分居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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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上路滿兩年,所產生的問題不少,中國時報於2013年6月5日財經焦點B1版,特別做了相關報導,並針對奢侈稅所生糾紛來採訪李永然律師。
針對奢侈稅實施兩年,不動產交易所產生的糾紛,李律師表示:其實檯面下,為了躲避奢侈稅,以人頭交易,或是買賣雙方協議壓低交易額等,最後衍生報酬談不攏、分配不公、黑吃黑等問題,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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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的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為了避免有心人利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不動產售予第三方規避奢侈稅,賦稅署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除了行使「法定解除權」解約者,否則以繳入國庫的奢侈稅不予退還。
有鑑於近期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內的都市土地給乙君;乙君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也想出售給丙君,乙君為規避繳納奢侈稅,就與甲君商量,先與甲君解除原契約,在由甲君直接將土地賣給丙君。」依據原本的解釋,乙君不但不用繳奢侈稅,甲君也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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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日前國內傳播媒體炒「農舍」問題,炒得沸沸揚揚,而農舍買賣是否也會涉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信此一問題,對於農舍之買受人,於取得所有權後,兩年內轉售,應當也相當關心,筆者願籍本文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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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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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下午1時30分,我與事務所同仁黃斐旻律師一同赴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演講「奢侈稅法律疑難與解決實務」。
現場學員眾多,也熱烈回應,並提出了許多問題,我與黃律師一一回應,茲節錄提問如下:
1.購入新板特區預售屋3500萬,100年5月份出售5500萬。國稅局查核後,要求以實價課稅並補稅,因此現在如有未滿二年之房屋要出售,是否有奢侈稅及實價課稅雙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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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取得而未滿2年的自住房屋,要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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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因合建而分得的房屋於2年內出售,會遭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大大建設公司與地主阿旺合作興建房屋,雙方係「合建分屋」,大大建設公司因而分得14戶房屋;大大建設公司若於2年內將之出售,會遭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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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遭拍賣,會被課奢侈稅嗎?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張大於民國99年底買進一房子,並登記於名下,但日前作生意失敗,無力再繳應付給銀行的本息,銀行向法院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張大如遭拍賣,距離取得產權未滿「一年」,他是否會遭課奢侈稅?
解析: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側》第2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該例所規定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是指「持有期間」(註)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從這規定來看,張大的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因此有此一擔心。
不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幸好,張大遭銀行行使抵押權,強制拍賣,正是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8款:「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拍賣」,所以,被排除,而不屬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特種貨物」,因而不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院」。
由此一案例,觀之消費者買房子,一定要量力而為,不要一窩蜂,看到別人投資房地產賺錢,就怦然心動,而毫不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去買,如果一旦自己經濟稍有變化,或大環境翻轉,恐怕就會使自己陷於進退惟谷的境界,筆者於執業中見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所以特撰本文提醒消費者(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持有期間指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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