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5月30日經濟日報A5版潘羿菁記者所撰「長庚養生村招租 攻銀髮宅商機」的報導,台塑集團旗下的長庚養生文化村,近期啟動第二棟住宅大樓招租,將釋出1,300戶數。長庚養生文化村主任戴興業表示,自1946年以後的「戰後嬰兒潮」世代,如今也邁入「中老人」階段,該世代隨著年紀越大、需求將越強,「銀髮宅」市場可謂已成形。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5月30日經濟日報A5版潘羿菁記者所撰「長庚養生村招租 攻銀髮宅商機」的報導,台塑集團旗下的長庚養生文化村,近期啟動第二棟住宅大樓招租,將釋出1,300戶數。長庚養生文化村主任戴興業表示,自1946年以後的「戰後嬰兒潮」世代,如今也邁入「中老人」階段,該世代隨著年紀越大、需求將越強,「銀髮宅」市場可謂已成形。
日前發生台北憲兵隊搜索民宅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其中在搜索須合法的部分值得記取教訓。
筆者相信本件僅是單一個案,並非所有偵查機關實施搜索時,都會發生與此次相同的情況,除了呼籲社會大眾,於面對偵查機關未提出搜索票而欲實施搜索的情況時,必須向偵查機關勇敢說「不」之外,憲兵人員也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培訓,俾利執行職務的圓滿順利。
《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搜索必須合法。依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隱私權」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據1月18日新聞,桃園市第四選區立委候選人楊麗環以一百六十九票敗選,昨天委任律師向桃園地院遞狀聲請驗票。桃園地院表示,將先封存票匭廿日驗票;當選的鄭寶清表示,尊重對手。
立委選舉前晚開票,楊麗環競選總部統計票數贏鄭卅票,一度自行宣布當選,但中選會當晚公布得票數,鄭贏楊一百六十九票,局勢逆轉。
筆者認為,候選人楊麗環委任律師向桃園地院遞狀聲請驗票,若地院於廿日驗票確有票數不實情況,可向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提起當選人鄭寶清「當選無效」。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新北市議會蔡錦賢議員於民國103年當選新北市第2屆議員後,隨即遭同屆落選參選人呂子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原第一審判決認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尚未執行」的文義範圍,包含「經判刑確定,因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的情形,判決蔡錦賢當選無效。蔡錦賢議員上訴二審時,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為其主張權利,且提出議員候選人資格在選舉前,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法並公布,該等合法的行政處分,在未依法撤銷前普通法院應受行政處分拘束,何況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自不應擴張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將該規定擴張包含「經判刑確定,因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的情形,因為原審判決無異於使蔡議員終身不得參選,形同剝奪其「被選舉權」,李律師為積極爭取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被選舉權」等,目前第二審法院(臺灣高院)已宣判原判決廢棄,蔡錦賢議員當選有效,蔡議員也因而保住議員資格,得以繼續在地方上為選民服務。
關於蘋果日報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A5版刊登之「王泉仁控李晶晶偷垃圾桶」報導乙文,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律師代理當事人王泉仁先生聲明如下:
一、對於雙方婚變以來,王泉仁先生一直秉持好聚好散之心態,希望與李晶晶小姐和平結束婚姻關係,但是李晶晶小姐對於王泉仁先生所釋出之善意,並不予理會,還不斷透過媒體打擊王泉仁先生之名譽。本案提告前亦曾善意發函請求李晶晶小姐將不屬於她個人之物品歸還,在前揭媒體報導揭露前,李永然律師亦曾向蘋果日報丁牧群記者私下呼籲李晶晶小姐歸還王泉仁先生物品,讓事件早日落幕之立場,然此均未見報導。
二、所謂棉被、垃圾桶等物品,均為當初出租人新光人壽公司所提供使用,且必須歸還之物品,此部分王泉仁先生僅是提及連出租人所提供使用之物品均遭李晶晶小姐搬光,並未在所提刑事告訴之受害範圍內,前揭報導竟以斗大標題指稱「王泉仁控李晶晶偷垃圾桶」云云,實與所告訴之內容不符。
前交通部部長郭瑤琪未收美金二萬元,日前竟遭最高法院刑事庭以她收受二萬美金為由,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她不甘被寃判,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針對判決「違背法令部分」在李永然、陳明律師、戴前大法官東雄陪同下前往監察院向李復甸監察委員提出陳情,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能提起非常上訴。
藝人吳宗憲因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案,觸犯證券交易法,台北地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宣判,吳宗憲因認罪,獲得緩刑機會,被判1年10個月、緩刑3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300萬元。
吳宗憲因獲認罪協商不需入獄,是否代表其無罪?李永然律師於接受中國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啟動認罪協商原因很多,可能是檢方證據力不足,也可能是犯罪事實多,經過協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並不表示無罪。
一、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在沒有「物證」,僅憑證人李宗賢前後不一的證詞,即認定郭瑤琪前部長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判處郭瑤琪前部長「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四年」,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又對於郭瑤琪前部長所提上訴理由,未正確掌握法律,竟駁回郭瑤琪前部長的上訴,全案因而確定,造成郭瑤琪前部長的冤抑。
二、本確定判決因出現「事實錯誤」,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如附件)。
2013年11月7日蘋果日報A20版載台灣嘉義地院合議庭日前裁定,將第一審裁定廢棄,將「張榮宗及嘉義縣市政府」列為張楊綉雲之輔助人!
王月蘭女士已往生,其遺產由張楊綉雲(繼承人)及王文洋(受遺贈人)共同繼承!
民國86年間台東縣政府編列「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費」之預算科目並給予議員建議縣政府補助地方社團的權利。時任台東縣議會議長的吳俊立先生基於促進地方發展、扶助弱勢族群的初衷,於民國89年間因應地方社團的請求而發函建議台東縣政府予以補助,孰料竟遭到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予以起訴。
本案纏訟逾十年,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前議長吳俊立先生為捍衛自身清譽,特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為辯護人,與陳淑芬主任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組成辯護團隊承辦此案。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縝密的調查,合議庭明察秋毫,終於在民國102年9月2日下午四時宣判,諭知前議長吳俊立先生無罪判決!
前立法委員趙永清因支持中藥商公會推動《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關於中藥商調劑權的立法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林雯澤律師擔任第一審之選任辯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趙永清「無罪」;未料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竟於民國99年9月8日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趙永清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所得財物追繳沒收;趙永清復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最高法院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撤銷原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趙永清再次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更一審之選任辯護人,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宣判,駁回檢察官對趙永清部分之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狀態;嗣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趙永清仍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擔任該案件第三審之選任辯護人,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判決趙永清無罪確定,還前立委趙永清清白!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在蘋果日報A3版刊登「聲明啟事」,內容如下: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聲明啟事
「H2O」、「水H2O」商標為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用,分別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化粧品、皮包、衣服、褲子、裙子、靴鞋、手套、帽子、襪子、各種男女服裝之剪裁、縫製、鞋子、洋傘、腰帶等商品或服務,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902630、1378043、1171276、736260、1207741、728719、728718、728716、728717、1171415、912698、977626、1378328、128313、134579、128507、457258、467431、713180、454032、456145、265493、360870、300476、296612等號之商標權在案。「H2O」系列商品行銷網遍及各地,持續於全省新光三越、太平洋SOGO、遠東百貨、漢神百貨、台中中友百貨、廣三SOGO、新竹巨城、環球購物中心、統一夢時代等設置專櫃,並發行雜誌及郵購型錄,於7-11及各大連鎖書局販售,近年加入網路行銷,於YAHOO購物中心、樂天等平台販售。迄今長期持續印製商品型錄,並在哈潑時尚、茉莉雜誌、MINA、RAY、VIVI及愛女生等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於國內歷經長達二十餘年廣泛使用,「H2O」商標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倍受廣大消費者肯定,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更持續不斷為提昇商品與服務形象而努力,亦有目共睹。
按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第12屆董事會共9位董事,任期至民國99年9月2日 ,然因該屆董事會中5位董事因某些因素致董事會流會,致無法順利選出新任董事;甚至違法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而經教育部認定不適法而未核定。由於第12屆董事會因人事糾紛致第13屆董事遲遲無法選出,教育部遂於民國100年11月提出推薦人選名單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9席臨時董事,雖第一審裁定一度僅選出「2位臨時董事」;但輔英科技大學校方及董事長張鵬圖先生除全力配合主管機關教育部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並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擔任代理人,盼能選任另7位臨時董事;該案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經法院作出裁定,即除原審法院所裁定之2席董事外,並自教育部推薦之人選中再裁定選任7席董事,亦即共選任謝榮堂先生、陳振遠先生、黃煌煇先生……等9人為臨時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