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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0 週四 201609:31
  • 2016年3月10日中國時報A12版刊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萬一遇到搜索時…」一文

  日前發生台北憲兵隊搜索民宅事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其中在搜索須合法的部分值得記取教訓。
  筆者相信本件僅是單一個案,並非所有偵查機關實施搜索時,都會發生與此次相同的情況,除了呼籲社會大眾,於面對偵查機關未提出搜索票而欲實施搜索的情況時,必須向偵查機關勇敢說「不」之外,憲兵人員也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培訓,俾利執行職務的圓滿順利。
  《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搜索必須合法。依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隱私權」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由於搜索屬《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涉及被實施者的隱私權或是住宅安寧權,偵查機關實施搜索,勢必進入民眾之私密領域,已侵犯民眾的隱私權、住宅安寧權,更何況,偵查機關於搜索時,往往必須翻箱倒櫃,對於民眾隱私權、住宅安寧權等基本權的侵害,更不可謂不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於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時,認有搜索的必要時,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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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9 週二 201616:27
  • 從「桃園立委差169票敗選,楊麗環聲請驗票」新聞解說「當選無效」 文◎永然文化總編輯周美君

  據1月18日新聞,桃園市第四選區立委候選人楊麗環以一百六十九票敗選,昨天委任律師向桃園地院遞狀聲請驗票。桃園地院表示,將先封存票匭廿日驗票;當選的鄭寶清表示,尊重對手。
  立委選舉前晚開票,楊麗環競選總部統計票數贏鄭卅票,一度自行宣布當選,但中選會當晚公布得票數,鄭贏楊一百六十九票,局勢逆轉。
  筆者認為,候選人楊麗環委任律師向桃園地院遞狀聲請驗票,若地院於廿日驗票確有票數不實情況,可向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提起當選人鄭寶清「當選無效」。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而桃園市第三選區民進黨立委候選人徐景文因僅以390票之差輸給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昨天(1/18)也赴桃園地院聲請重新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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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3 週三 201612:15
  • 新北市蔡錦賢議員保住「議員」資格!

  新北市議會蔡錦賢議員於民國103年當選新北市第2屆議員後,隨即遭同屆落選參選人呂子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原第一審判決認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尚未執行」的文義範圍,包含「經判刑確定,因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的情形,判決蔡錦賢當選無效。蔡錦賢議員上訴二審時,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為其主張權利,且提出議員候選人資格在選舉前,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認定合法並公布,該等合法的行政處分,在未依法撤銷前普通法院應受行政處分拘束,何況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自不應擴張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將該規定擴張包含「經判刑確定,因為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的情形,因為原審判決無異於使蔡議員終身不得參選,形同剝奪其「被選舉權」,李律師為積極爭取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被選舉權」等,目前第二審法院(臺灣高院)已宣判原判決廢棄,蔡錦賢議員當選有效,蔡議員也因而保住議員資格,得以繼續在地方上為選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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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7 週二 201413:43
  • 王泉仁先生對蘋果日報報導之聲明

  關於蘋果日報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A5版刊登之「王泉仁控李晶晶偷垃圾桶」報導乙文,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律師代理當事人王泉仁先生聲明如下:
  一、對於雙方婚變以來,王泉仁先生一直秉持好聚好散之心態,希望與李晶晶小姐和平結束婚姻關係,但是李晶晶小姐對於王泉仁先生所釋出之善意,並不予理會,還不斷透過媒體打擊王泉仁先生之名譽。本案提告前亦曾善意發函請求李晶晶小姐將不屬於她個人之物品歸還,在前揭媒體報導揭露前,李永然律師亦曾向蘋果日報丁牧群記者私下呼籲李晶晶小姐歸還王泉仁先生物品,讓事件早日落幕之立場,然此均未見報導。
  二、所謂棉被、垃圾桶等物品,均為當初出租人新光人壽公司所提供使用,且必須歸還之物品,此部分王泉仁先生僅是提及連出租人所提供使用之物品均遭李晶晶小姐搬光,並未在所提刑事告訴之受害範圍內,前揭報導竟以斗大標題指稱「王泉仁控李晶晶偷垃圾桶」云云,實與所告訴之內容不符。
  三、本案日前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且目前已進入司法偵查階段,案件如何進行王泉仁先生完全尊重檢察官之指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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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7 週二 201412:56
  • 郭瑤琪未收二萬美金,針對再審駁回提出抗告,並以身體健康等事由向台北地檢署聲請延緩執行

 
  前交通部部長郭瑤琪未收美金二萬元,日前竟遭最高法院刑事庭以她收受二萬美金為由,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她不甘被寃判,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針對判決「違背法令部分」在李永然、陳明律師、戴前大法官東雄陪同下前往監察院向李復甸監察委員提出陳情,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能提起非常上訴。
  對於「發現新證據及李宗賢證言不實部分」,日前曾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出再審聲請,卻遭駁回,已於民國103年元月7日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黃斐旻律師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抗告」,主要理由為:
  一、抗告人所提之再審聲請理由,乃原事實審判決法院既未就此部分事實加以調查斟酌,依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意旨,應認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是原裁定誠有違背法令之處。
  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提本案有無證人李宗賢所供稱之綠色、藍色茶葉罐?且為何證人徐翠秀所目擊茶葉罐之內容物擺放位置,與證人李宗賢所述之茶葉罐內容物擺放位置會不同?則證人李宗賢所稱藏有二萬美金之茶葉罐是否確實有交給聲請人?此等原事實審法院未經調查注意之證據,原裁定卻僅以原確定判決之推測之詞即遽認原事實審法院已經調查云云,誠有裁定違背法令之處。
  三、證人李宗賢陳稱所交付之二萬元美金現鈔上之號碼,與在郭瑤琪處所扣押所得之21張100元美金現鈔上之號碼,以及該等美金鈔票上之指紋,從未進行互相比對之證據調查程序,原裁定就一重要證據僅以無從比對美金現鈔上之號碼是否相同,且搜索之日距李宗賢交付之日已久云云,遽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誠有裁定違背法令之處。
  四、台鐵局在對南仁湖公司之說明中,因為是「促參案件」,所揭露者均為「可公開之資訊」,並非針對特定廠商所揭露之資訊,此事實審法院從未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五、原裁定對於抗告人所提證人李宗賢之證詞,有相當證據證明其為「虛偽」之再審理由,卻遽予駁回,誠有違背法令之處。
  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日前通知郭前部長瑤琪應於民國103年元月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郭前部長因須安頓「家庭」及自身「健康」(重度高血壓,疑高血壓危象)、「工作」等事由,請求檢察官能准許延緩執行時間,改至「民國103年2月18日」以後。
                                   郭瑤琪  敬上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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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31 週二 201310:21
  • 李永然律師接受中國時報採訪談「認罪協商」

  藝人吳宗憲因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案,觸犯證券交易法,台北地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宣判,吳宗憲因認罪,獲得緩刑機會,被判1年10個月、緩刑3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300萬元。
  吳宗憲因獲認罪協商不需入獄,是否代表其無罪?李永然律師於接受中國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啟動認罪協商原因很多,可能是檢方證據力不足,也可能是犯罪事實多,經過協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並不表示無罪。
  20131231102714014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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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4 週二 201314:42
  •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只收到茶葉罐,沒有收到「美金二萬元」,為救濟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為她提出再審!

 
  一、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在沒有「物證」,僅憑證人李宗賢前後不一的證詞,即認定郭瑤琪前部長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判處郭瑤琪前部長「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四年」,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又對於郭瑤琪前部長所提上訴理由,未正確掌握法律,竟駁回郭瑤琪前部長的上訴,全案因而確定,造成郭瑤琪前部長的冤抑。
  二、本確定判決因出現「事實錯誤」,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如附件)。
  (一)本案有無證人李宗賢所供稱的綠色、藍色茶葉罐?且為何證人徐翠秀所目擊茶葉罐的的內容物擺放位置,與證人李宗賢所述的茶葉罐內容物擺放位置會不同?則證人李宗賢所稱藏有二萬美金的茶葉罐是否確實有交給聲請人?且法院從未就證人李宗賢供稱已交付的二萬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與郭瑤琪前部長處所扣押所得之21張100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進行互相比對之證據調查程序,如比對結果號碼不符即可得知郭瑤琪前部長確實無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此等足以影響郭瑤琪前部長有罪、無罪的關鍵重要證據,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從未進行調查,於最高法院判決時也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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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8 週五 201311:37
  • 張楊綉雲案,嘉義地院合議庭裁定張榮宗及嘉義縣市政府為輔助人

20131108112727212_0001.jpg
 
  2013年11月7日蘋果日報A20版載台灣嘉義地院合議庭日前裁定,將第一審裁定廢棄,將「張榮宗及嘉義縣市政府」列為張楊綉雲之輔助人!
  王月蘭女士已往生,其遺產由張楊綉雲(繼承人)及王文洋(受遺贈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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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4 週三 201309:51
  • 吳俊立前議長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獲無罪判決!


     民國86年間台東縣政府編列「配合民間各項慶典活動經費」之預算科目並給予議員建議縣政府補助地方社團的權利。時任台東縣議會議長的吳俊立先生基於促進地方發展、扶助弱勢族群的初衷,於民國89年間因應地方社團的請求而發函建議台東縣政府予以補助,孰料竟遭到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予以起訴。
  本案纏訟逾十年,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前議長吳俊立先生為捍衛自身清譽,特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為辯護人,與陳淑芬主任律師及田欣永律師組成辯護團隊承辦此案。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縝密的調查,合議庭明察秋毫,終於在民國102年9月2日下午四時宣判,諭知前議長吳俊立先生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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