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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張大近日遭公司資遣失去工作,而後聽友人說可以找一家正派的傳銷事業加入成為「參加人」,也有機會賺錢,張大想了解加入時要如何簽訂參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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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商務契約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有所聞

  由於「商務契約」是指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所訂立的各種「有償雙務契約」;而這種契約各方當事人都是期盼透過他方當事人能誠信履行契約,藉此而獲得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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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一、契約性質

  室內裝修工程契約為一種有償的勞務契約,屬於《民法》第490條至第514條所規定的「承攬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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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大河公司新設立不久,正在招兵買馬地招收員工。公司負責人希望新進員工都能按照法令規章簽立雇傭契約,以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且對員工亦有相對性之保障。則此雇傭契約應如何訂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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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我們生活中的大小事,都與法律脫離不了關係,而契約的簽訂又是最常見的法律行為之一,大至利益龐大的商業交易,小至租房、購物等日常支出,都必須簽立契約,以維護雙方權益。然而許多人在簽約時,為了節省時間或懶得詳讀就直接簽名,卻不知在落筆的同時,等於將自己的權益親手奉送出去,等到發生糾紛時想要挽救卻已經來不及。因此,簽訂契約是一件很慎重的事,事前也必須詳加了解合約的內容或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方符合「預防法學」的精神,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善用律師協助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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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的「永然高中法律生活營」一直受到各高中師生及家長的歡迎,每期開放報名都秒殺,已然成為對法律有興趣的高中同學必參加的營隊之一。2021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得已取消了寒假及暑假的營隊,讓許多已報名的學員大呼可惜,即便2022年疫情再起,為了不讓學員們失望,在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指示下,將「永然第24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改為線上舉行,並增加錄取名額,讓對法律有興趣的同學有更多參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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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契約,看起來似乎很高大上,想搞懂並非易事,但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而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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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商業活動是國家經濟的命脈,也是稅收的來源,更與民眾的日常息息相關,而在商業交易行為中,口頭承諾已不足為憑,需透過契約的訂立而成立彼此的法律關係,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想訂立一份合格的商務契約,在擬約和簽訂時必須十分謹慎,除了要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外,最好能藉由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方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業超過40年,嫻熟各項法律業務,處理過無數的法律案件,其中涉及民事的部分大都與「契約」有關,他表示:「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與法律息息相關,在現今法治社會中,日常生活裡的各種經濟活動,都必須透過『契約』才能完成。所謂的『契約』,就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也就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他方為『承諾』,意思表示合致,則契約就成立。我國《民法》對於契約的類型分為: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等『有名契約』;其他《民法》未規定的契約則歸為『無名契約』,例如:借名契約……等等。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在訂定契約時要注意的重點也各不相同,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自身權益莫大的損失,因此民眾在擬定契約書時,應該多加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或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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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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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住宅租賃契約須注意特別法的規定:

  按「住宅租賃契約」是租賃契約的一種,適用《民法》債編中「租賃」的規定,但為維護人民的「居住權」(註1),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契約」必須優先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該條例為《民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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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正一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傷病給付與住院期間是否有手術或以何種身分就醫無關,也與醫療收據金額多寡無關,而需有實際治療,未經治療或不能提具申請期間之診斷書,或診斷書註明休養期間而無治療均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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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租賃住宅包租業受法律規範

  我國立法院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總統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並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施行。該條例也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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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

  「宗教立法」這個議題在我國已經討論了非常多年,這十多年來,內政部也曾順應民意,先後多次擬訂《宗教團體法》草案,經行政院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查;但這幾次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諸多條文的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有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信仰宗教自由」之虞,而受到宗教界及法界人士的反對,認為人民有信仰的自由,政府不應過度干預。

  「民國106年7月23日」這一天,宗教團體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行了一場史無前例,名為「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宗教團體遊行活動,聚集了上萬名宮廟團體和道教信眾,一起對執政者(民進黨政府)喊出宗教界捍衛信仰自由的心聲,這場活動除了主張「捍衛信仰、守護香不能斷火」外,也是對於當時內政部於106年6月間再次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表達不滿。這一天可說是台灣宗教人權覺醒的開始,而內政部也從善如流,決定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直至取得社會共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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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呼籲各宗教界一同重視宗教合法土地取得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就沒有所謂宗教土地的預先編定,也因為我國宗教信仰多元,各種宗教土地之需求及取得方式也相對複雜多元,確實難以由政府用單一的條件,預先給予「編定」。因此我國的宗教土地使用,一直以來皆是透過宗教團體或個人,以各宗教特殊的方式取得:可能是透過宗教師或地理師的夢啟或專業觀察,也可能是透過靈媒的神示,或地方有力人士的集資奉獻等方式,基於各宗教的內修或外弘等需求之考量,而找妥各宗教所適合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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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個月內,不斷有公眾人物或民眾犯下「動力交通工具危險駕駛罪」,其中的酒駕肇事頻頻,更引發社會議論,對於加重法定刑的呼聲也因而再起。究竟政府對於酒駕事件的處理要採取何種手段,才足以遏止酒駕事件再次致人死傷的憾事發生?

  在目前的台灣社會氛圍,往往一發生酒駕事件時,人們馬上將問題發生的原因,歸咎於現行《刑法》對酒駕的法定刑刑度太輕,致無法達成對於犯罪行為的有效嚇阻效果的單一問題上,因而馬上想要以加重法定刑的方式,防範未來恐再發生酒駕事件。然而單純用加重法定刑的手段,真的就能完全遏止酒駕事件的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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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8日「品觀點——法務部長要法官重判 越界了 沒撞死人也應沒收車輛」一文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近日酒駕肇禍致死案件頻傳發表意見。

  對於社會輿論要求「酒駕判死刑」的呼聲,李永然律師指出,每次出現酒駕致死事件,社會輿論就湧現「酒駕判死刑」的呼聲,完全不顧《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和「最後手段性」,試問除了加重刑罰,就沒有其他防止酒駕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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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立法,確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文◎李永然律師

  過去十幾年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許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都因為被質疑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特別是在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59條條文,由於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與社會各界更強烈的反彈聲浪;甚至還有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內政部見到社會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只好從善如流,宣佈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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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合建」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合建往往也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合建契約的性質、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不動產登記、都市更新、危老重建與合建的法律關係……等。於推案當中,建商也常採取「預售」方式以靈活資金的調度,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常居高不下,消費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了解相關法律、稅務規定,才能讓建商、地主與消費者三贏!

    「有土斯有財」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根深蒂固,購買房地產不僅為了安家立命,有時也成為投資理財的管道及身分財富的表徵。然而台灣地小人稠,建地有限,近年來,由於國外熱錢回流,房市買氣持續熱絡,尋求好的建地就成為建商開發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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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會於1998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並依該法案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該委員會每年公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每年的報告內容會有「台灣部分」的報告,今年所公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也不例外地提到「台灣部分」。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於上述報告中主要提到三件事:1.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致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導致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去參加「宗教禮拜」;2.有某志工團體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違反《教育基本法》;3.「國策研究基金會」舉辦研討會,有與談人呼籲立法機關應立法妥善管理寺廟的登記與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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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9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08期《繼承糾紛知多少?你不可不防,小心錢被「暗槓」》一文,由顏瓊真記者執筆,邀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高雄所朱萱諭律師針對於因繼承遺產所產生的糾紛發表見解。

  許多父母生前辛苦賺錢想要留給子女,但往生後卻常因分配不公,此造成子孫爭產,感情破裂。李永然律師和朱萱諭律師在接受專訪時即提到,有四種繼承糾紛涉及犯罪行為:一、繼承人有「隱匿」或「銷毀」被繼承人生前所作之遺囑;二、繼承人有「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三、繼承人「擅自處分」被繼承人遺產;四、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陷入意識不清狀態,某繼承人將被繼承人之資產移轉至其名下。遺產是長輩生前的心意,若是不公,可以依法爭取自己的權益,切勿因貪觸法,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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