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行車消費及糾紛法律問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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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明知其駕駛執照已因酒駕經吊銷,仍然駕駛自用小客車,由東向西方向起駛倒車進入南北向的道路時,疏未注意其右後方有乙騎乘重型機車由南向北方向駛近,未讓乙所騎乘機車優先通行,即由道路外空地貿然起駛倒車,致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右後車尾與乙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乙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胸腹部及四肢多處傷害,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而甲的兒子丙明知自己並非上開車禍事故的肇事者,竟基於頂替犯意,在車禍現場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事故的警員自承為上開事故駕車肇事者,試問甲及丙的行為在《刑法》中是否有刑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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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小明有天開車一時沒注意撞到走在路邊人行道上的小華,小華當場倒地昏迷,小明見狀心生害怕,竟然選擇直接駕車離開現場,雖有熱心路人聯絡救護車將小華送到醫院,但最後小華還是傷重不治死亡。請問小明的行為究竟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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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不慎追撞前方乙所駕駛的超跑,致超跑車失控打滑撞向中央分隔島,造成車頭全毀、乙受傷送醫,經初步估算,乙的超跑修繕費用需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醫藥費用20萬元,請問乙依法可否向甲求償?如甲有投保「超額責任保險」,則其情形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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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因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遭路邊員警攔查,為脫免員警盤查,趁隙逃逸,復為擺脫後方追捕的警車,行駛於狹窄巷弄內未減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衝撞路旁站立的乙,致乙倒地,受有擦傷、挫傷等傷害。又甲在聽聞在場群眾喊叫聲,知悉因自身肇事致乙受傷後,未留置現場予以必要的救護並等候警方處理,就逕自駕車駛離現場,請問甲是否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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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綜觀國內社會新聞,「酒駕」傷人的事件層出不窮,即使我國《刑法》在民國88年間新增第185條之3針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刑罰規定,還是無法遏止這類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甚至日前還發生外國駐台外交人員因酒後駕車遭到移送偵辦的事件,外交部還為此特別說明駐台使節或代表在「交通違規」上沒有外交豁免權。

  酒後駕車除了會負擔「刑事責任」以外,曾經也有公務人員因為酒駕遭到所屬機關記過調職處分,甚至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改敘、休職半年的懲戒事件。除此之外,也發生過員警因為酒後亂性企圖猥褻女性友人,而被以《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偵辦;或是酒後發生口角打死友人,被以「殺人罪」移送偵辦的案例。在國外也曾發生機師在執勤前飲酒無法登機造成航班延誤,或因此遭到吊扣執照3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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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趕時間的小華急急忙忙開著車闖紅燈,結果一個不注意撞到騎著機車的小明,致小明摔在地上,腿部骨折、韌帶斷裂、身上挫傷無數,緊急送到醫院後,住院三天才好;但之後拄著拐杖休息了三個月才繼續上班。請問小明可以向小華請求民事賠償嗎?如果可以,小華必須賠償小明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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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因車多堵塞未保持行車距離,剎車不及致追撞前車車尾,復甲又遭尾隨其後的乙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碰撞甲的自用小客車,除造成甲的自小客車車尾受損害外,並致甲再度撞擊前車,造成甲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車頭受損,甲因此就其自用小客車遭碰撞部分支出修復費用。請問甲依法可否向乙請求修復費用?如可,又其請求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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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17歲的小華有天深夜開著借來的帥氣跑車在市區閒晃,一時忍不住越開越快,並開始在車道上飆車蛇行、逆向超車,追求速度與刺激,結果看到前方路口有台警車,小華一時心虛打算開車逃走,卻依然被眼尖的警察發現,小華雖然闖過好幾個紅燈,但因為前方塞車,小華一時剎車不及撞到前方車輛後,最後還是被警方攔下。請問小華這些危險行為,是否觸犯《刑法》?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觸犯《刑法》犯罪,其審判程序,與成年被告的偵查及審判程序有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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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受雇於乙客運公司,有一天甲駕駛大客車於國道載運乘客時,因低頭翻找物品,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因所保持的距離已不足煞停,致失控撞上中央護欄,車內有多名乘客被拋飛窗外當場死亡。後員警接獲民眾報案前來車禍現場時,甲當場告知員警其為大客車的駕駛人,願接受裁判,請問甲涉犯《刑法》中的何種罪?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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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有一天小華加班到很晚,騎車回家時卻一時恍神,在閃黃燈路口沒有減速就直接衝到路口,正巧該路口另一個方向騎車而來的小明,因為趕著回家,經過閃黃燈路口也沒有減速,小華和小明在路口相互碰撞後,雙雙倒地。警察到場後,小華和小明紛紛指責對方沒有禮讓才會發生事故,並說對方的行為才是「肇事原因」。請問車禍的肇事責任是如何認定其責任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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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疏於注意撞到了由乙駕駛的法拉利跑車,因撞擊力道猛烈造成乙受到重傷,經過車廠維修人員檢查及估算後,乙的法拉利跑車維修費需要新台幣600萬元,而乙也向甲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的醫藥費,請問此時甲依法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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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小華和小明是大學同班同學,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逛夜市,回程時小明騎著機車載小華,忽然開始下起大雨,小明趕著回去,因此通行閃黃燈路段時沒有減速,結果行經路口時,被一樣未減速的機車駕駛阿鴻撞上,小華因此腿部骨折。小華請求阿鴻賠償醫療費用,阿鴻表示駕駛人小明也有過失,所以不能要求阿鴻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希望法院減輕或免除阿鴻的賠償責任。請問阿鴻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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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於海產店內飲用酒類後,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的狀態下,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時,在交岔路口,因酒後注意力減低,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不慎撞擊直行機車騎士某乙,某乙因而受有顱內出血、開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雖某甲隨即報案,惟某乙經過長期治療後,左側上肢的抓、握的基本功能已嚴重減損,左膝也受有「不適合接受進一步的手術,如日後接受手術治療,雖可能得改善站立功能,也將造成膝蓋無法彎曲」之重傷害。試問某甲的行為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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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交岔路口處,適有同向前方由某乙所駕的自小客車已煞車等候紅燈,某甲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而某甲竟疏未注意,不慎撞擊某乙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尾,致某乙受有後腦鈍挫傷、頸部扭傷等傷害,且某甲逕自離去,未留在車禍現場,案經某乙報警處理,試問某甲可能涉及那些刑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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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駕駛自小客車在國道高速公路,以每小時130公里的車速行駛,復任意變換車道,蛇行行駛,某甲的前述行為是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某乙與某丙在山區道路以時速100公里以上速度駕駛自小客車,復相隨併排競駛,並跨越路中雙黃實線與槽化線,侵入對向車道,某乙與某丙的前開行為是否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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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開車時未注意行車安全且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致撞擊乙,造成乙因而死亡;A保險公司是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丙則為乙的繼承人,依法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倘若丙怠於行使權利,則丙的債權人得否代位丙行使?又倘丙已向A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能否再向甲請求,又是否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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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剛年滿18歲,開車時未注意行車安全且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貿然闖紅燈,撞擊前方開車的某乙,請問某乙是否可對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又倘某乙對於本件事故發生,也有疏失,則某甲得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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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行經臺北市中山路,因變換車道不慎,碰撞某乙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B車),導致系爭B車車身受到損害(下稱系爭事故),請問某乙就系爭B車受損的部分,要如何對某甲請求修復費用?其金額又要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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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某甲為計程車司機,與A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訂有「靠行契約」,平日以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載送乘客為業(下稱系爭小客車)。某日某甲於駕駛系爭小客車時,因疲勞打瞌睡,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撞擊正停等紅燈號誌之機車騎士某乙,致某乙骨折,請問某乙是否可對某甲及A公司主張權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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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案例:

  某市法務局抽查18家知名品牌汽車業者之定型化契約,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進行查核,其查核項目包括「契約是否有合理審閱期間」、「買賣標的物內容及價金之記載是否明確」、「保固里程及範圍記載是否明確」、「召回檢修或回收記載是否明確」、「是否記載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事由」等項目,結果有7家業者「定型化契約」不符合規定,商業處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發函業者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汽車業者應如何制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又消費者於審閱契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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