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6旬蔡姓婦人,於104年間購買DK空氣鞋女用休閒皮鞋,購買一年五個月後,於106年3月16日蘆洲大樓外,穿此雙鞋行經濕滑鐵板,因未留意路面變化因而滑倒,卻遷怒告DK品牌鞋子不具防滑性、設計不良,臺灣臺北地院因受到鞋技中心的錯誤鑑定誤導,而判決DK品牌業者須賠償48萬4040元。
DK空氣鞋業者高銘村董事長非常無法接受,甚至氣憤地認為「鞋業這樣怎麼再做呢?」不過還是不放棄,於是108年5月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討論,尋求法律救濟,再提出上訴,以臺灣臺北法院自訂防滑係數、以勞工安全鞋防滑標準對休閒鞋及依據鞋技中心的錯誤鑑定受誤導,而做出錯誤的判決為由,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詳查證據,DK品牌廠商要求將蔡女平時曾穿著行經該鐵製斜坡的其他鞋款,請鞋技中心再為鑑定,測試結果顯示蔡女其他鞋款在鞋跟、前掌的動摩擦係數均比系爭休閒鞋還低。
臺灣高等法院還特地調閱蔡女所居住的社區監視器畫面,發現蔡女當天雖穿著DK鞋行經此濕滑鐵製斜坡道,但雙手手提重物且並未放慢速度留意路面變化。而高銘村董事長主張自己成立十餘年至今銷售超過三百萬餘雙鞋款,僅發生本件訴訟案件,因此不認為蔡女的滑倒與鞋本身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全案經事發現場勘驗,發現該鐵製斜坡道於事故發生後隨即加上防滑條,顯示路面安全性堪慮。然該案也傳喚「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後發現,「休閒鞋」為生活風格彰顯物件,國際並無針對休閒鞋類商品制定強制性防滑係數標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於辯論時也特別提出有利的法律理由主張,並認為DK品牌鞋款設計既無欠缺,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適用,而認為臺灣高等法院應廢棄第一審法院判決,否則製鞋業者將會因第一審的錯誤判決而困擾不已,該案已於109年7月22日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DK品牌無須賠償相關費用,本案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