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李永然律師談法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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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第十二條(育才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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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第十一條條文)維護宗教自主權

第十一條(宗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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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九)(第十條條文)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第十條 (法律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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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八)(第九條條文)宗教自由的限制

第九條 (宗教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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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七)(第八條條文)排除宗教歧視

第八條 (宗教歧視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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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第七條 (宗教平等、中立及寬容原則 )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各宗教,不論其教別、組織型態及運作模式,均應謹守平等、中立與寬容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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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五)(第六條條文)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

第六條 (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國家應保障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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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四)(第四條、第五條)宗教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法的立法權限

第四條 (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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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三)(第三條條文) 宗教相關名詞定義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3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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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二)(第二條條文)定義宗教丶宗教價值及明訂立法保障宗教之目的?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 宗教乃是為追求個人生命意義的極內在心靈,經由超世俗之聖性存在的啟發,以認知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而產生的一種信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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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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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優惠獎勵多,參與時掌握合約,才能把握權義關鍵

不論是跟建商合建、或者是請專業團隊來協助做自主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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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無罪也無責?李永然律師談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違憲,通姦的行為將回歸到民事的規定。配偶權被侵害,屬於《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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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何我要關心宗教人權?

我們要感謝宗教對台灣所帶來的正向力量,還有它安定社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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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攸關宗教人權,影子報告應儘快提出

民國一百零九年的國家人權調查報告的第三次報告當中,有關於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八條的宗教人權的問題,事實上了只談到七大問題而已,分別是: 1.台灣宗教多元化,主要有22類 2.宗教團體可以申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寺廟登記;政府正推《宗教團體法》草案 3.台灣傳教自由 4.私校可以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又依《私立學校法》可設「宗教研修學院」 5.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宗教教育,於《教育基本法》中也有規定 6.宗教團體享受《土地稅法》等相關的賦稅減免 7.因信仰宗教因素不適於服「常備兵役」,可以申請服「替代役」 宗教團體所關切的問題,應該要趕緊做成一個影子報告,提供有關的建議給政府部門,有關於宗教自由的落實,會有具體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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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團體應在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中提出影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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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制定宗教基本法維護宗教自由,讓世界看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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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也是社會的安定力量,李永然律師呼籲政府應儘速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完善宗教法治,以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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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回應內政部徐部長,呼籲政府從速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輔導寺院宮廟合法化,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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