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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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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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商審法」)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主要是希望藉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證據方法),除可補強現行鑑定制度的不足外;並期能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下,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迅速專業解決商業紛爭,建構起更堅實的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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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萱諭律師
民國110年7月1日即將施行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商審法」),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此新法明確採計畫性審理(「商審法」第38條第1項),特別課予法院應與兩造當事人共同商定「審理計畫」(「商審法」第39條第1項)。到底何謂「審理計畫」?內容應包含哪些?擬定完成後,是否可變更?有何特別注意事項?茲簡要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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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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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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