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同樣應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或證據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或證明。為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亦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本法第55條立法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