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商業事件審理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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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淑玲律師

一、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源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同樣應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或證據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或證明。為兼顧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權及證明權,《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亦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本法第55條立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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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雅蘋律師

一、前言

  (一)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重大變革後,緊接著《商業事件審理法》也即將在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重大商業事件應統一由專業法院審理,專業審判體制建立在即,《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規範立法目的是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協助企業管理運作、提供有效監督機制、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等公司治理原則,以收案件專業、效率審理之效,並期商業法院之裁判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以促進經商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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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商審法」)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主要是希望藉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證據方法),除可補強現行鑑定制度的不足外;並期能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下,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迅速專業解決商業紛爭,建構起更堅實的事實審。

  所謂「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商審法」第4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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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萱諭律師

  民國110年7月1日即將施行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商審法」),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此新法明確採計畫性審理(「商審法」第38條第1項),特別課予法院應與兩造當事人共同商定「審理計畫」(「商審法」第39條第1項)。到底何謂「審理計畫」?內容應包含哪些?擬定完成後,是否可變更?有何特別注意事項?茲簡要介紹如下:

  一、所謂「審理計畫」,乃係針對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之順序、期間、期日,為預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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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啟龍律師

一、前言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並定110年7月1日施行,而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至第65條之保全程序與《民事訴訟法》規範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程序有何不同,僅於本文為介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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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大大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因大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火旺涉及內線交易之行為遭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起訴,另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預計在民國110年8月1日對火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3億元,於此民事訴訟程序中火旺是否可以不委託律師而自行到庭?於火旺委託律師後,火旺是否還是可以於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中到場表示意見?就本件民事訴訟如火旺勝訴確定後,火旺可否向對造請求律師費用?就前揭問題,筆者擬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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